a)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收养子女,其收养关系在子女16周岁之后才成立,并且收养子女没有与公民或永久居民父母共同生活2年。
b) 通过收养关系获得绿卡的孩子在成为美国公民后也不能为亲生父母递交I-130申请。
(2)绿卡申请受益人与美国公民结婚,其前次婚姻的孩子年龄已经超过18周岁将不能递交I-130申请。
(3)夫妇双方没有同时出现在结婚仪式上,或者没有完婚是不能递交I-130申请的。
(4)通过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婚姻获得绿卡的,想要与前夫或者前妻复合,除非满足以下任一一个条件,否则不能为其前夫或前妻递交I-130申请:
a)申请人,即通过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婚姻获得绿卡者,必须在持有绿卡满5年,才能为前夫或者前妻申请绿卡;
b)或者申请人如果没有持有绿卡5年以上,但可以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当初与美国公民是真心相爱而结婚,而不是因为想要获得绿卡身份而结婚的;
c)或者与申请人结婚的美国公民已经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