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还称,第三起案件中,小C在4年之后公安机关询问时才被动称被强奸。二人在双方家人参与下达成了分手协议,大量证据证实吕某某与小C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系感情纠纷。
其辩护人也以上述理由为其进行辩护,要求对吕某某改判无罪。
随后,该案今年10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二审开庭。
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女孩留校负责招生:
自述遭遇多次性侵,并怀孕流产
作证时,受害女孩小A透露,吕某某在当校长时,获得其手机号码后经常给其打电话,后来经常在晚上9点多熄灯以后打电话,说一些让其跟他好之类的话,其当时就很反感,不愿跟他多说话。吕某某还曾在QQ上说,让其拍私密部位照片发给他。其第一次遭受性侵,时间是2017年寒假,其接到吕某某的电话被骗返校,地点还是在吕某某的教师宿舍里面。
对被性侵害的事情,其一直不敢跟家里和其他人说,害怕丢人,害怕退学了5000多元学费退不回来,不给发毕业证,害怕父母担心,也害怕吕某某找其麻烦。
被害人小C证明,2013年下半年实习时,吕某某安排其留校干招生工作,其多次被吕某某强奸。第一次是在暑假开学后的一天,吕某某开车载其去招生,随后吕某某以找个地方吃饭为由去了一家宾馆,并以看东西为由将其骗入房间,随后实施了性侵。而其出于害怕,一直选择隐忍,甚至因此怀孕流产。
济南中院:
两名女孩遭性侵,
依法应对被告人严惩
在辩解中,吕某某认为,其与小A平时在QQ上聊天比较随便,可能有些内容露骨。其自认为与小A之间是一种谈情说爱的关系,曾主动要求断绝,但小A不愿意。因为他得过脑膜炎,记性不好,所以没有向公安机关供述曾与小C以外的女子发生过不正当性关系。
对于小C,吕某某则辩解,俩人系非正当男女关系,其曾被小C母亲扇了两个耳光。处理俩人关系时,他还曾安排自己的女儿和外甥出面,与小C家人解决,最后给了小C家人两万元。
二审中合议庭认为,该案证据确实、充分,且已经形成完全的证据链条,均证明了吕某某多次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吕某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特征及构成要件,足以认定吕某某系强奸犯罪。而吕某某曾给予一名被害人财物、进行赔偿的行为,并不能影响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强奸的犯罪行为。
最后,本案案发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害人可能被性侵害的线索,依职权经向二被害人进行询问及有关证人进行调查而破获,二被害人及其家人未及时报案,在司法机关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后,被害人及其他证人如实进行了陈述,故被害人报案的时间早晚并不影响其陈述的客观性、真实性。
因此,公安机关调取二被害人的陈述程序合法,被害人陈述的内容真实,在一审时经举证、质证认证后,上述证据均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
此外,吕某某对小B性侵害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予以纠正。
济南中院认为,上诉人吕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而多次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侵害妇女二名,作案持续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之规定,对吕某某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持续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犯罪情节以及危害后果进行综合判断,吕某某的强奸行为属于情节恶劣,且应予以从重处罚。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改判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近日,济南中院判决吕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为保护个人隐私,受害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