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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后还可申请政治庇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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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发表于 2017-12-29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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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规定,政治庇护申请要获得批准,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而有力的证据证明其申请在入境一年内递交。”(An alien must demonstrate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that the application has been filed within 1 year after the date of the alien's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 8C.F.R. § 208.4)
是不是超过这个一年期限您就不能申请庇护了呢?不是。移民法规定了两种例外的情形。一是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得您的申请资格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二是由于“特殊情况”,使得您来美超过一年后才能递交申请。上述任一情形的存在,都可使您不受“一年期”的限制,您仍可在来美超过一年后递交庇护申请,获得庇护身份。
若您属于第一种 “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您符合上述的“情况发生变化”。变化了的情况,也可说是“新情况”,必须直接影响到您的庇护申请资格。通常这种变化是您主观上的选择,比如宗教信仰的变化,或者政治观念上的变化。新情况包括以下一些情况。一是您个人的新情况,比如您在美国未婚先孕、生了两个或多个孩子、参加了民主党或法轮功、写了反中共文章、寄基督教材料或法轮功材料回国等等。二是国情的变化,比如1999年之前中国不迫害法轮功,您是1994年来的美国,且是法轮功学员;1999年开始迫害法轮功后,国情变化了,您也就可以申请庇护了。2011年4月5日联邦第九巡回法庭公布了案例,对何谓国情变化做了解释。案例说有个印度人在印度时国内就有宗教迫害,来到美国几年后宗教迫害加重了,这也算是“国情变化”了。三是法律的变化,致使原来不合格申请庇护的人现在合格了。比如1996年前被迫堕胎不能申请庇护。但国会于1996年修改了庇护法,让被迫堕胎者可以申请庇护。您1994年来美国时不能申请一胎化庇护,到1997年,虽已超过一年,但您仍可申请庇护,因为法律变了。此外,案例法的变化也算是法律上的变化。再者,若您是依附某个主申请人申请庇护的,但后来因故失去这种关系后,您也可在多年后提出庇护申请。最后,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也可视为新情况,但移民法没提,这就要依个案而定,可讲一千零一夜,恕不在此赘述。
第二种是“特殊情况”,或非常之情势,使您延误了申请的递交,从而错过了“入境一年”的期限。特殊情况包括您患有严重疾病、您当时年幼而未达法申请资格、或是律师代理不当而使您错过了申请时间,或者您有合法身份,一年内申请后,却被移民局因错退回,之后在合理时间内又递交了申请,等等。 “特殊情况”还有很多不同含义,总之,只要您能证明是非常之情况阻止您在入境一年内递交申请,您就可在超过一年后递交申请。
您能否不受“一年期”的限制,关键就在能否举证您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此外,您还要证明:1.“例外的情形”并非您主观故意造成;2.“例外的情形”直接导致您错过了“入境一年” 的期限;3.错过了“一年期”后,您在合理时间内递交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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