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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买房付钱与女子假结婚 收房时"妻子"变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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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发表于 2018-02-06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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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得购房资格,邹先生说自己在售楼员的建议下,与林某假结婚,并顺利的买到了房,为此邹先生给了4万元感谢费。结果收房时“妻子”却反悔了,要求再支付高额的费用。无奈之下,邹先生将林某和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子归自己一人所有,且房产公司需要支付延期收房造成的损失。

庭审现场

2月5日,北京通州法院台湖法庭开审此案。在法庭上,林某表示自己没有拿好处费,当初碍于朋友的面才帮了邹先生,而这种帮忙让自己失去了购买两限房的资格,林某还当庭爆出,早在答应邹先生假结婚之前,自己已经真的结婚了,而对于假结婚证是如何通过严格的购房资格审查的问题,被告房产公司称不知道俩人是假结婚,原告称房产公司用同样方式给数百人申请了购房资格。

自称房产销售人员找来假“妻子”

上午10点,通州法院台湖法庭原告席上只有代理人,邹先生并没有出庭应诉。2016年,邹先生想在通州区九棵树附近购买一套新开盘的楼房。

据邹先生讲,因其户口系集体户口,根据通州区现行的购房政策,其并不具备购房资格,于是售楼处销售员建议他找一位符合购房条件的女性假结婚。后经销售员介绍,邹先生与通州籍女子林某办理了一张“假结婚证”,作为回报,他给了“妻子”2万元好处费,也给了2名销售员感谢费2万元。

很快,邹先生与林某作为一对假夫妻顺利通过了通州区建委的购房资格审核。随后,邹先生与林某作为购房人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房屋作为抵押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房屋首付款200余万元均系邹先生一人支付,房屋按揭贷款496万元也由邹先生一人负责偿还。

“2016年11月,开发商通知我们可以收房了,但是林某拒绝去办手续,而开发商要求俩人必须都要在现场才能办理交付手续,直到现在我方还没有拿到房子,告上法院是无奈之举。”在法庭上,邹先生一方出具了23份证据,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一人享有,并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延期收房造成的损失。其中有一份协议,协议书是原告与被告林某签订的,声称俩人是假结婚,房子应归原告一人所有,还有一份林某收到原告给的2万元的收条。

“妻子”称影响了自己购买两限房

对于原告的说法,林某反驳称,“购房合同上写着我们两个人的名字,所以房子是我俩的,应该有我一份。”

庭审现场

林某当庭表示,自己和邹先生根本不认识,第一次见面是在2016年4月20日在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既然不认识,为何要在购房合同上签字?”法官问。林某表示,之前自己的一个长辈丁先生多次找她要求给邹先生帮忙,“抹不开面子才答应帮忙,在这中间自己一分钱好处都没拿”,林某说自己原本以为就是帮个忙,也没有什么损失,但没有想到,2016年6月自己和丈夫在申请两限房时,被告知名下有房产,没有资格购买两限房,“我当时都傻眼了,才知道当初随意签字的后果,赶紧找原告协商,最终闹成现在这个样子。”林某称,其实早在2016年2月,自己就结婚了,当初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出具的结婚证是假的。

在庭上,原告代理人称,为了解决这个事情,原告的母亲曾经与林某和她真正的丈夫谈及支付费用的问题。在原告提交的录音当中,被告一方索要高达50万元的好处费,这让邹某无法接受。但是今天在庭上,林某矢口否认她本人曾经和对方谈到过钱。“我当时见面的时候,和邹某的母亲就没说过钱的问题,我没呆多一会就走了,不知道后来发生了什么。”她承认,这套涉案房产的首付款和贷款,她均未出过钱。

房产公司:

不知道购房者是假夫妻

同样作为被告的某房产公司也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房产公司表示,一切应以购房合同为准,购房合同上是两个人的名字,房子就该归两个人所有。公司代理人还称,邹先生与林某是不是假结婚公司并不知晓,即便假结婚协议是真的,也跟公司无关。

“假结婚证为何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查?”法官问。被告房产公司表示不知情,而原告称自己缴纳了定金后,一切手续都是房产公司帮助办理的,假结婚的方式也是被告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建议的,林某也是房产工作人员找来的,自己也支付了4万元的好处费。

“我们根本不存在协助帮助原告办假结婚证的情况,即便有,也是个人行为,跟公司无关。”房产公司代理人称,而林某表示,自己当初被带到照相馆照了一张一个人的结婚照,假结婚证不是自己做的。原告方则称,假结婚证是用照片PS出来的,据原告方调查,房产公司同样用假证给上百人办理了申购资格申请。

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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