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张先生问:我持H-1B工作签证,最近生效的新规说,如果H-1B的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失去工作,可以有60天的宽限期(grace period)。请问60天内换雇主的话,是否一定要以I-140职业移民申请被批准为前提?换句话说,对于没有递交绿卡申请的H-1B持有者来说,这60天宽限期是否依然适用?另外,是否只要在60天宽限期内递交新雇主帮忙申请的H-1B,哪怕过了这60天,也能合法留在美国、等待移民局的批覆?如果批覆期间过了60天宽限期,是否可以为新雇主工作?
郑毅律师答:根据移民局的相关规定和解释,60天的宽限期适用于所有持有效H-1B身分的雇员,而不以I-140批准为前提。换言之,对于没有递交绿卡申请的H-1B持有者来说,这60天的宽限期依然适用。另外须要注意,如果现有的H-1B有效期已经少于60天,则宽限期以现有H-1B的有效期为准。
在60天的宽限期内,新雇主可以提交H-1B申请,但如果等待期间超过60天,则不能合法留在美国等待。这种情况下,建议新雇主能通过加急处理(premium processing)申请H-1B。而对于60天的宽限期期间内递交的H-1B申请,在等待移民局审理期间,申请人不可以为新雇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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