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一对情侣分手,李姓男子不满许姓女友情变,想理论却又找不到人,涉嫌把交往时拍下许女裸照,传给她的4名亲友,许女怒告李男,被告辩称裸照是许女自拍,高雄高分院认定犯散布猥亵影像罪,将他判刑4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确定。
判决书指出,被告李男(55岁)于2016年间与许女交往时,取得她裸胸自拍及下体照9张,2人最后分手,去年1月9日被告传许女裸照给被害人亲友,标题:「有想认识许XX吗(10步曲)」、「第一步-认物介绍」、「照片-许XX自拍」,再附传许女裸照,被害人得知裸照外泄,报警处理。
李男辩称,因许女在群组指控他偷拍她裸照,为证明照片是许女自拍的,才传给朋友比对、澄清;法官勘验照片发现,包括被害人全裸正面照、曝露性器官等不雅照,明显会刺激或满足性欲,加上李男写的文字已损其名誉,审结依犯散布猥亵影像罪,判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2万元。
被告上诉,辩称他传照片给其中1人并未读取,但合议庭认定已完成不法行为,法官审酌被告不认罪,不具悔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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