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納稅人珍.博伊德(Jane Boyd)因未申報13個在英國的銀行帳戶,今年初被聯邦政府處以近5萬美元罰金。
依據國稅局資料,博伊德未於2010年申報海外銀行帳戶的利息收入所得資料。政府聲稱,博伊德「已經忽略,未能或拒絕支付」罰款全額,政府在2016年就要求徵收這筆罰款。
這項訴訟沒有具體說明,政府是否主張博伊德是蓄意不提海外銀行和金融帳戶表格(FBAR),或是她在英國銀行帳戶內,到底超過1萬美元最低額多少錢,而因此觸發了必須提交FBAR的要求。
若國稅局相信納稅人並非蓄意不提交FBAR,民事罰鍰不會超過1萬元。然而,故意違規則可能導致10萬元或海外帳戶餘額50%的罰款。
在博伊德案件中,政府表示最初罰款評估為4萬7279元,加上遲交罰金,總金額已達4萬9185.53元,這還不算利息。
在另一宗FBAR案件中,前藥廠主管貝德若襄(Arthur Bedrosian)要求政府歸還未申報海外帳戶的部分罰款,但政府提出反控,要他付全額罰款。結果法官支持貝德若襄,認為雖然他提交的FBAR表格不正確,且可能知道有帳戶未申報,但並未明確顯示是「蓄意」違法,所以要政府歸還「非法索得」的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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