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苹果产品深入民心,但有中国企业与苹果爆发「IPHONE」商标争夺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定美国苹果公司败诉,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新通天地公司)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
《法制日报》报导,苹果于2002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IPHONE」商标,核准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体、软体等商品。2007年,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钱包、皮夹、皮绳等商品上使用。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后,苹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对。
苹果认为,其「IPHONE」商标已取得高知度,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自iPhone手机问世后,广受全球消费者欢迎,认为有关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反对,请求有关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3 年1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准有关商标注册。苹果要求复审。北京一中院审理后,驳回苹果的诉讼请求。苹果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北京高院最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