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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购成人用品遭送货员偷窥骚扰 对话不堪入目

2017-7-4 10:22| 发布者: 大禹| 查看: 3614| 评论: 0

昆明一女子频遭骑手骚扰只因朋友用她手机点了一份“特殊的外卖”美团订单

云南网 近日,昆明市民林女士因朋友用其手机点了一份“特殊的外卖”后,竟被送货上门的骑手“盯上”了,不仅在其门外偷窥,还多次添加其微信进行言语骚扰。目前,林女士已多日不敢回家,怕遭骑手直接上门骚扰甚至报复。

对于此事,美团工作人员回复云南网称,正在向相关人员核实情况。

骑手送完“外卖”后躲在旁边观察

昆明一女子频遭骑手骚扰只因朋友用她手机点了一份“特殊的外卖”美团服务短信

7月3日,云南网接到市民林女士爆料称,6月28日凌晨,她的一名女性朋友在她家醉酒后用她的手机点了一份美团外卖。凌晨两点时,林女士收到短信提醒,称骑手孙某已经将外卖送到,她发短信告诉骑手东西放下就可以走了。没想到林女士从门上的猫眼往外看时,竟发现骑手放下货品后没走向电梯,而是躲在墙边的角落,观察林女士门边的情况,“他发短信跟我说已经离开了,还问我需不需要帮忙。”林女士说,此时,朋友已经睡着,她不敢开门,返回床上干坐了一个小时。到凌晨三点,才打开门取货品。第二天早上朋友就将货品带走了。后来,林女士的微信收到请求添加好友的信息,对方说了一些挑逗性话语,但她并没有当一回事,以为是无聊人的恶作剧。

昆明一女子频遭骑手骚扰只因朋友用她手机点了一份“特殊的外卖”骑手与林女士的短信对话

没想到这还不算完,6月30日晚,林女士点了一份外卖同样是送到门口,没有与骑手直接见面。后来她发现骑手姓名与28日的骑手姓名一致,都显示为孙某,手机号码却不同,“心里毛毛的”。当日凌晨12点,她又收到了另一个微信添加信息,“美女,睡了吗?假的不好用,要不要我来帮你。”同样是通过手机号码搜索添加,林女士顿时反应过来,对方应该是骑手,“都给了5星好评,为什么还会来骚扰我?”

朋友买“成人用品”引来骚扰

“刚洗完澡就收到这样的信息,我怀疑他一直在门外偷听。”林女士说,她赶紧用孙某使用过的两个电话号码进行搜索,发现与骚扰自己的两个微信号一致。当她找到28日朋友购买物品的商家询问时,才发现朋友买了一件成人用品。“我一直不知道朋友买了什么,也没拆开过,所以之前没有反应过来他为什么说那些话。”林女士表示,不管购买任何物品,都不能成为骑手骚扰自己的理由。

昆明一女子频遭骑手骚扰只因朋友用她手机点了一份“特殊的外卖”骑手微信

昆明一女子频遭骑手骚扰只因朋友用她手机点了一份“特殊的外卖”骑手微信

林女士说,随后这两个微信号又发来一些不堪入目的话,她一怒之下将对方删除了,但对方还是死缠烂打发信息骚扰,她越想越害怕,干脆搬了出去,“那个骑手有我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而且猜测他不止一次在墙角蹲守,我实在不敢住。”直到7月4日,林女士还是借住在朋友家,不敢回去。

昆明一女子频遭骑手骚扰只因朋友用她手机点了一份“特殊的外卖”林女士朋友与骑手的微信对话

云南网在其提供的截图中看到,林女士的一位朋友添加骑手与他理论,对方承认了有骚扰林女士的行为,在某交友软件上找到了她的照片,还称“看到她买那个东西,我以为她寂寞呢”。

商家称已经和骑手沟通

云南网联系到了该成人用品的商家,对方称已经了解这个事情,当日他收到订单后,在美团跑腿上下单,系统就近给他配了一名骑手,即孙某。 他已经和骑手沟通过,骑手表示不会再犯,没想到还会继续对林女士进行骚扰,商家会将情况向美团总部反映。在其出示的截图中,可以看到28日凌晨,该商家确实在美团跑腿上找了一名骑手,并支付了12元的跑腿费。

美团工作人员称正在核实情况

“我跟美团投诉,他们说我最近一次订外卖买了20块,可以返给我15元代金券。”林女士告诉云南网,7月1日,美团客服给她电话回复,称骑手孙某登记信息是女性,表示可以补偿林女士代金券,同时会对骑手重新培训,但骑手后续会做出什么行为美团不能保障。“我朋友给那个骑手打过电话,就是一个男的,还发定位让我过去。”林女士觉得美团的处理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不接受这样的解决方案,美团客服称再联系,但后来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对于此事,美团工作人员回复云南网称,正在向相关人员核实情况。

律师:干扰女事主正常生活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赵云曙建议称,如果该男子已收到女当事人的多次警告后,还继续发送干扰个人正常生活的信息,或者有尾随、蹲守在其家附近行为,那么女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处理。针对此事,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赵云曙律师表示,在我国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缺乏明确性的规范来定义“性骚扰”,更多的情况是只能通过常情、常理来认定什么是性骚扰。同时,对于还没达到有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律的轻度性骚扰事件,受害妇女只能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但是,一旦行为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女事主正常生活的,受害者便可果断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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