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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4名议员"宣誓辱国案"宣判 4人被剥夺议员资格

2017-7-14 08:38| 发布者: 大禹| 查看: 3445| 评论: 0

香港4名议员宣誓辱国案宣判 4人被剥夺议员资格

【环球网综合报道】此前,香港特区立法会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及姚松炎4名议员在新一届立法会议员宣誓亵渎誓词,被司法覆核其立法会议员资格,14日下午,主审法官区庆祥颁下书面判决,四人议员全部败诉,被取消议席。

香港4名议员宣誓辱国案宣判 4人被剥夺议员资格四人在宣判前高院门前逗留

2016年10月,香港特区新一届立法会大会首次大会上,刘小丽用了十三分钟时间龟速宣誓;姚松炎增加以及修改誓词内容;罗冠聪则以反问音调读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梁国雄高举黄伞,宣誓后又撕毁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的“831决议”道具。四人宣誓时表现的不真诚和不庄严,引发全港愤怒,特区政府在全国人大释法后入禀法院要求撤销4人议员资格。

香港4名议员宣誓辱国案宣判 4人被剥夺议员资格

此前,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代表前行政长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入禀高等法院,就刘小丽、姚松炎、罗冠聪及梁国雄的立法会就任宣誓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4人宣誓时的表现,属于“拒绝宣誓”,要求法院颁令有关议席悬空。

特区政府当时就入禀发出声明,引用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亦列明拒绝或忽略宣誓的后果为“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代表特区政府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此前在庭上陈词时郑重指出,议员宣誓须符合3项条件,即宣誓人必须庄严,客观地让人感到他是真诚地愿意被誓词约束,以及不得更改宣誓的形式和增减内容,而4人去年就任时的宣誓全部违反该3项条件。宣誓人不能以不知道拒绝宣誓的法律后果,作为开脱借口。他续指,议员就职宣誓时不得借机宣扬本身的政治讯息或主张,但4人仍在宣誓中加入内容表达其个人意见,与主动放弃议席无分别。

4议员须退钱1200万面临破产危机

香港东网14日报道称,根据早前青年新政游蕙祯和梁颂恒司法覆核案,料4人亦须退还已获发的议员酬金及办事处营运开支予立法会秘书处,估计有关开支涉款约1200万港元。若4人未能还款,随时面临破产危机。

香港4名议员宣誓辱国案宣判 4人被剥夺议员资格

除了律师费外,亦须支付政府的全数讼费。早前有法律界人士估计游梁案件的讼费约600万港元,预料今次4人的讼费比游梁更多,再加上上述所提及约1200万港元议员薪津,估计4人合共须付逾千万港元。东网此前报道称,若4人丧失议员资格,秘书处须收回他们的立法会办公室,甚至其办公室楼层的名牌亦会被除名,因此4人及其助理亦不能进入办公室,直至秘书处通知可回到办公室收拾物品。另外,罗冠聪及梁国雄除立法会大楼内的议员办公室外,亦于其他地方开设地区办事处,料届时地办亦会被收回。

如4人无能力偿还立法会款项,立法会秘书处可申请他们破产。根据《立法会条例》第39条,任何人若未获解除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债务重整协议,即丧失在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因此,如4人未能支付有关款项,将可能无法参加将举行的立法会补选,甚至下届立法会选举亦未必能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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