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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未成年人者多为熟人 中国尚未引入"化学阉割"

2017-8-15 11:28| 发布者: 潇洒哥| 查看: 4796| 评论: 0

8月12日,作家陈岚通过微博发布网友的投稿称,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轻男子猥亵。今日(8月15日)上午,南京铁路警方通报称,经查,女童系涉事男子父母的养女,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现年18岁的涉事男子段某某刑事拘留。今日下午,探员联系南京铁路警方及河南滑县警方和民政部门,均被告之,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目前详细情况仍不便公开。

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辉律师接受重案组37号采访时表示,在生活中,未成年人遭猥亵案件,70%以上来自于熟人动手,而在近几年跟踪的样本中,最小的被猥亵对象尚不足1周岁。在日常防范与法律监管层面,赵辉也给出了相关的建议。

猥亵未成年人者多为熟人 中国尚未引入化学阉割作家陈岚微博爆料女童在高铁站被猥亵。手机截图

网友爆料女童高铁站当众遭猥亵

8月12日,作家陈岚微博转发一名网友的爆料,称南京南站候车室内,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轻男子猥亵。微博文中配4张照片,其中一张上有一名20岁左右小伙子的正面照,并被网友指认是涉嫌猥亵小女孩的人。

据爆料网友称,8月12日下午6点多,在南京南站候车室(B6检票口旁),一家三口(一男一女和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孩)带着一个小姑娘在候车。女孩可能是这个家庭的继女、堂妹或表妹,或邻居家委托带着旅游的小孩,看上去十二三岁。一开始只有三个座位,一男一女带着男生把座位坐了,小女孩只能站着。过了一会儿,女孩靠在中年女子身边。又过了一会儿,小伙子让小女孩坐在他腿上。

“在众目睽睽之下,男生公然把这个明显未成年的小女孩抱坐在自己大腿上,伸手到小女孩裙子里摸索。边上那个中年男子可能是男生的父亲,看到男生的所作所为及候车旅客异样的目光,竟然没有制止。”

这名网友称,小女孩的表情比较麻木,似乎也不知道拒绝。后来,在周围旅客纷纷投来注视的目光后,中年男子才带着同行的女人、小伙子和小女孩匆匆离开。小女孩似乎和他们一家很熟,喊那个小伙子“哥哥”。

“孩子落在这样的境地里是极其可怕的!”网友把这件事告诉陈岚,希望大家转发起来,找到小女孩的家人。截止到8月15日下午四点,陈岚该条微博被转发14万次,留言9万条。

猥亵未成年人者多为熟人 中国尚未引入化学阉割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发布微博表示,已经涉事男子刑事拘留。      手机截图

涉事男子为养兄已被刑事拘留

8月13日上午7:36,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在微博上表示,该所非常重视此事,已安排人员开展相关调查,调查情况会及时回复。也请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便于警方开展调查。

今日(8月15日)上午,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8月12日晚19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经过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进行调查处理。

南京铁路警方称,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女童,保护其合法权益。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吁请广大网友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出发,不要扩散传播相关人员信息和案件细节,防止对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

今日下午,重案组37号联系南京铁路警方及河南滑县警方和民政部门,均被告之,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目前详细情况仍不便公开。

养兄或被加重处罚 养父母或被解除收养

在上述案件中,遭猥亵的女孩是被领养,加害方是其养兄,女孩养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对猥亵事件放任不管,其养父母是否也负有相应责任?

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辉律师表示,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如果“养父母“有放任女童被性侵的行为,可以认定没有履行监护职责,送养人可以解除收养。

赵律师建议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直接为女孩指派援助律师,直接代表女孩的利益,由公益律师作为女童利益的代理人进行维权。

同时,女孩的养兄作为家人,做出猥亵行为,是否会被加重处罚?赵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对儿童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老师)、与儿童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属于“依法更要从严惩处的行为”。

猥亵未成年人者多为熟人 中国尚未引入化学阉割

重案解读

未成年人遭遇猥亵的现状如何?法律保护还有哪些问题?针对上述问题,重案组专访了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辉律师。

未成年人被性侵案“比媒体报道更严重”

近几年,未成年人遭猥亵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发布数据:2016年全年,仅仅是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就有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这个数据,近年来居高不下。

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则显示,2013—2016年的4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儿童案件量达到10782起。

而法院给出的仅仅是进入司法系统审理的案件量。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接受媒体采访时估算,未成年性侵害案件“隐案比例”在1:7——有7起案件,才有1起进入司法。

今天,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辉律师接受重案组采访时也肯定了上述说法:“未成年遭性侵案件的实际发生数量——形成案件数量——媒体曝光数量,这个比例是逐渐递减的。”

由于性犯罪的隐蔽性较高,目前,很难掌握到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实际发生数量。而形成案件数量,是指公安机关已经予以立案,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但是由于不少家长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不少形成案件的数量往往不会被公开报道,因此,公众所了解的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仅仅是此类事件的一小部分。

猥亵未成年人者多为熟人 中国尚未引入化学阉割

70%以上是熟人作案

根据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的统计,在性侵未成年的案件中,70%以上是熟人作案,这些人的身份包括:继父、养父、其他家庭成员、雇主、老板、培训学校的老师、公立学校老师等。

在律协未保委340个统计样本中,有8个案例为男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其余的受害人为女童。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3.8%,这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岁。重案组梳理媒体报道发现,2015年1月,福建南平,一个6个月大的女婴被她的堂叔抱走性侵,抱回来的时候,嗓子都哭哑了,纸尿裤也不见了,下体还往外渗着血。

司法救济途径:将精神损害转为经济赔偿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均有关于猥亵未成年人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刑法》则规定,猥亵儿童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将该罪名改为强制猥亵,保护了14——18岁的男性未成年人。

就猥亵行为来说,处以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在哪里?赵辉律师表示,目前法律方面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一般是办案机关在实践中来掌握。

“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后,往往心理伤害会更严重,比如对社会的认同感降低,融入社会比较困难,以及对家庭的认知产生偏差”,赵辉律师介绍,目前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问题是,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并不支持此类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尚无法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赵辉律师建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经济赔偿,向加害方主张权利,比如未成年人遭到侵害后的心理咨询费用以及治疗费用等,都可以主张赔偿。

目前,不少国家对于性犯罪者采取“化学阉割”手段,来保护未成年人。比如韩国在2010年通过“化学阉割法案”,对16岁以下的儿童性侵的犯罪者采取药物治疗。但目前,我国尚未引入此项手段,赵辉律师介绍,目前刑法对被告人的处罚限于人身自由刑、财产刑以及政治权利刑。

监护到位保证未成年远离性侵

赵辉律师介绍,因家长监护不力,是导致孩子被性侵一个关键原因。这其中表现:

一是让年幼的未成年人独立上学、放学或者去亲戚家中、外出等,未成年人在途中被拦截、带走,如5岁女孩独自去幼儿园途中被性侵害;

二是让年幼的未成年人独自玩耍或者让其独自在荒凉、偏僻的地方玩耍,如10岁女孩在荒凉野地一个人摘菜时被强奸;

三是让未成年人独自在家,其他人进入实施性侵害,如父母外出干活将7岁孩子独立留在家中,孩子被同村村民强奸、猥亵;

四是使未成年人单独在外或者租房居住,如五名女生集体住在校外,陌生人闯入后实施强奸。

儿童缺乏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也是遭受性侵害的直接原因。这些受害人轻信陌生人,对方提出给零用钱、带其买东西或者介绍工作后便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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