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6日,沧州市东光县大单镇大宫村乡医孙平违反药物说明书不做皮试致宫敬明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事发后,孙平明为逃避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故意不书写病历资料并拒绝配合药检,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进行。 2014年8月7日,河北省卫计委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乡村医生没有依法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于没有书写处方、门诊输液记录及门诊登记记录,导致不能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和影响医疗事故鉴定,属于消极不作为,应当认定为“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责令沧州市卫生局在60日内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指定检验机构对封存的药品进行检验,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直接判定。 2014年11月1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致函要求沧州市卫生局按照工作职能分工给予办理。 2014年12月22日,沧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的规定,向沧州市卫生局下达了《责令履行行政决议通知书》,责令其依照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的冀卫复决【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履行法定职责。 尽管上级三令五申,沧州市卫生局长回宝柱置若罔闻,雷打不动,多次借故非正当理由不予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包庇犯罪庸医孙平。在局长回宝柱的指使下,医政科长利用职权办人情案,打压受害一方。庸医孙平医术医德低下,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行医10余年,造成两死一残,成为害群之马。沧州市卫生局回宝柱等人,对庸医孙平的犯罪事实视而不见,包庇纵容,久拖不决。拒不依法行政,已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行政复议法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执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该机关的法定职责,即使被申请人对复议决有不同意见,亦应按决定的内容办理,不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岂能容忍不依法行政的坏风气盛行,呼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真言) 电话:15601239118 邮箱:gjj9118@126.com |
GMT-5, 2024-11-17 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