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法院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沆瀣一气、枉法裁判。在众多事实证据中,只列举“心电图”这一个事实,就足够证明。本人对真实性、法律性负责。 2012年8月30日在黔江区法立案,在我方律师多次质询心电图的情况下(有庭审笔录为据),被谭兵藏匿了约20个月的心电图终于拿出来了,法官藏证据可是大问题。该图明确显示:2014年5月16日复印于黔江区法院,有谭兵的签名,法院的印章。随后,负责一审的黔江区法院强词夺理、歪曲事实、证据,以“举证不力”为由,下了(2012)黔法民初字第03269(侵权案)、02983(医院给了7万,有协议,即合同案)两个错误判决。 依据心电图表明:陈伦山因心肌严重缺血,发生心肌炎而死亡。医院不进行心肌酶谱检查、心电彩超检查、不使用治疗心肌炎的药物,医院全责明显。既然如此,7万元补助金严重显失公平,协议撤销。作为负责二审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不但不纠正一审的明显错误,反而变本加厉,下了(2014)渝四中民终字第00742、00743两个错误判决。 是出于法官的良知、对事实证据的认同、也因为法官严格考核制度的存在,负责侵权案的谭中宜审判长主持和解。按照谭庭长最后在我有电话录音的通话中所说 “我们几乎是在求医院拿钱和解”。因为合同案的提前错判,医院不愿意拿钱而和谈失败。 案情恶化,特别是法官严格考核制度的存在,让事态严重。如此亵渎司法,请求重视,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电话13594955382 |
GMT-5, 2024-11-16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