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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禁枪的真正原因

2017-10-4 10:33| 发布者: 潇洒哥| 查看: 8849| 评论: 0

枪击案震惊了美国,也震惊了世界。很多人在谴责凶手的同时,也在追问一个屡被提及的问题:美国为何不禁枪?持枪的危害是如此明显,为何那么多美国人还反对禁枪? 


有人说,他们是冷血动物,对不断发生的枪杀案熟视无睹。也有人说,他们被军火集团买通了,只为图谋一己之私利。还有人说,他们充满党派之见,屈从于自己的意识形态。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他们固执地反对禁枪就是为了这些?


其实,大量的反禁枪者未必缺乏同情心,也未必收到过军火商一分钱好处,甚至未必是共和党的拥趸。他们反对禁枪是出于对权利和自由的热爱,是权衡利弊得失的结果。 在他们看来,持有枪支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受到根本大法——宪法——的保护,政府无权禁止。要不,国父们怎会将其写入第二修正案——紧随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与结社自由?


在十八世纪的先辈们看来,持枪权对于自我防卫和反抗暴政至关重要。 于是,“宪法之父”麦迪逊把它写入了“权利法案”第二条。在此后一个多世纪的历史上,美国民众对持枪权并没有太多异议,甚至认为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不过,到二十世纪后半期,随着传媒的发达和枪击案的曝光,一些人对持枪权产生了怀疑和动摇,甚至发起了禁枪的号召,导致两派之间的激烈争论。


巧合的是,第二修正案的措辞和表达恰恰为这一争论埋下了伏笔。它的原话是:“管束良善之民兵乃保障一州自由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携带武器之权利不受侵犯。”双方围绕它的含义和解释展开了论战,这集中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近几年做出的两个重要判决中。在一个“几乎将所有政治问题都转化为司法问题”(托克维尔语)的国度里,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儿。


在2008年的“赫勒案”中,大法官们争论的核心在于,第二修正案是否赋予了个人持枪权,并且,该权利是否与加入民兵组织有关。支持者认为,它赋予了个人持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与公民是否加入民兵组织无关,个人有权为了自卫等原因持有和携带枪支。而反对者则主张,第二修正案只是赋予了人们在加入民兵组织时持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一种集体性的权利,个人无权为了自卫等原因持枪。大致而言,前者的看法叫“个人持枪权”,后者的看法叫“集体持枪权”。该案的判决结果是,个人持枪权一派取得胜利,华盛顿特区的禁枪令被判违宪。这是联邦最高法院200余年历史上第一次澄清第二修正案的义涵,第一次明确确认个人为自卫等目的享有持枪权。它被认为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2010年的“麦克唐纳案”将这一判决的结果适用于各州,阻遏了某些州试图禁枪的努力。


尽管大法官们将其对持枪权的实质性分歧在一定程度上转化成了技术性分析,但这种分析背后隐含着他们的价值观和政治判断。在反对禁枪者看来,持枪权是个人自卫权的延伸或者派生物,而自卫权是一项古老的自然权利。为了实现自我保存的目的,允许个人持有武器是必需的,否则难以对抗侵犯者或者暴君,尤其是在对方持有武器的情况下。 英美法上的“城堡原则”——一个人的家园就是他(她)的城堡,即允许公民在其住所受到侵犯时使用暴力对抗,包括使用致命武器。


从历史上看,持有武器的权利至少可以追溯至中世纪,当时的一些城市宪章中确认了市民持有武器的权利。试想,倘若英格兰的贵族们不能持有和携带武器,他们如何迫使约翰王签署《大宪章》?其实,在英国早期历史上,持有武器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项义务。持有武器的要求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家庭以及生活的社区,而且是为了帮助维持王国的秩序与安宁。后来,它逐渐演变为一种权利,并被写入1689年的《权利法案》。这一权利受到普通法巨擘布莱克斯通的高度赞赏。他认为,在人们享有持枪权的地方,专制难以扎根。英国历史学家与政治家麦考利(Thomas Macaulay)甚至说,从最终意义上讲,英国人的安全既不是指望《大宪章》,也不是指望议会,而是依赖人们的持枪权。


美国国父们深知这一权利的重要性,并运用它击败了大英帝国,获得了独立和自由。开国总统华盛顿说,持枪权的重要性仅次于宪法。大法官斯托里(Joseph Story)的话更具代表性:“公民持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恰恰是一个共和国自由的守护神,因为它提供了一个防止统治者篡夺和滥用权力的强大道义约束机制,并且,即使这些滥权企图起先得逞了,持枪权也能让人们成功抵制并战胜它们。”


毋庸置疑,持枪权的支持者当然知道枪支的潜在危险——滥杀无辜,但他们认为,这一权利的价值仍然大于没有它的好处,不能因为持枪权会招致杀害无辜的风险就剥夺人们的此项权利,正如不能因为言论自由会导致一些人出言不逊或者造谣撒谎就剥夺它一样 。为了降低安全风险,可以对购枪者的背景进行调查,对枪支的类型和使用进行规制,甚至要求购置者登记备案等。但这与全面禁枪的做法根本不同,后者系对个人权利的直接褫夺,等同于因噎废食。


也许有人会说,即使持枪权在18世纪有其重要性——那时美国是一个地广人稀且高度依赖自卫的农耕社会,在21世纪的今天,在人口密集且治安力量无处不在的城市社会,其价值也已荡然无存;更何况,面对拥有核武器的现代政府,企图用枪反抗暴政,简直是异想天开。


这种说法看起来颇有道理,但经不起推敲。首先,即使在现代都市社会,个人自卫的重要性依然没有改变。 试想,如果某人深夜遭遇歹徒入室抢劫,他(她)如何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与生命?报警恐怕来不及,赤手空拳搏斗恐怕凶多吉少,如果他(她)拥有枪支,则很有可能成功吓退或者击毙歹徒。在很多情形下,枪支让当事人与歹徒处于势均力敌之地位,尤其是在受害者为女性时。


其次,就抵制和反抗暴政而言,持枪权在今天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尽管现代政府拥有炮弹甚至原子弹,但官员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一般不会使用这些武器,不会拎着原子弹去拆迁或者征税,普通枪支足以对付暴戾的执法者。即使政府真会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倘若人人都拥有枪,也可形成一支不可小觑的反抗力量,至少,他们比那些手无寸铁的民众更容易战胜暴政。有人以为,今天的美国不大可能蜕变为一个专制政体,因而持枪权失去了靶子。其实,这是一种幼稚的看法,自由从来都不是一劳永逸的,捍卫自由的努力必须持续不断、永不停息。


反对持枪权的最强有力理由是,它导致更多的人死于枪杀,导致更多的暴力犯罪或者更高的犯罪率。围绕这一问题,争论双方都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是不分上下,谁都无法说服对方。原因之一在于,他们的研究大多利用统计方法,只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譬如,一个社会犯罪率的高低取决于很多因素,除非能够排除其他因素的作用,否则很难证明持枪权导致了更高的犯罪率。事实上,在一些枪支拥有率很高的国家,比如瑞士——那里没有常备军,其犯罪率却并不高。再比如,美国的人均枪支拥有率全球最高——接近90%,那里大约有两亿七千万支枪,几乎人手一支,但涉枪死亡率却低于南非、巴西、墨西哥等国。


枪击案频发的美国让人误以为,只有它和极少数国家允许公民持有枪支,其实不然,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国家都允许公民持枪,只不过每个国家对枪支的管制程度不同而已。在有的国家,比如美国、瑞士、塞尔维亚、芬兰、瑞典、挪威等,获得枪支较为容易,而在法国、德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购枪则较难一些。即使在那些限枪较为严格的国家,一般也允许公民为打猎等目的持有特定类型的枪支。与流行的看法相反,完全禁止私人持枪的国家并不多。


枪支拥有率较高的美国或者瑞士也不象人们想象的那么不安全,尤其是在广大的中小城市。笔者曾在枪支管制较松的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生活了六年,也到一些大城市旅行过,从未见过人们携带或者使用枪支。其实,很多有枪者都把它放在家里,以备应急防卫之用,不会动不动就掏枪杀人。在瑞士,笔者曾目睹年轻男子在火车上手持长枪,但丝毫不感到危险,乘客们也都泰然自若。那是一个枪支拥有率很高的社会,但同时也是一个祥和安宁的社会。


其实,可怕的不是持有枪支,而是持枪者能否理性地使用它,因为行凶杀人的“武器”不是只有枪支。毫无疑问,枪支比菜刀等更具杀伤力,但最具杀伤力的不是任何武器,而是持有者的精神和心理。倘若持枪者人格健全、心理健康,他(她)只会在必要的时候使用枪支,并不会对社会的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人们应当呼吁的不是禁枪,而是关注他们周围人群的精神和心理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健康。这或许是一年前挪威枪击案和这次科罗拉多枪击案的共同教训。


与其禁枪,不如培育健全人格。前者是懒政,后者是通往自由的明灯。 




枪支在美国的普遍程度,从以下一例中可窥全豹:当《枪支管理法》通过的时候,受到该法禁止的攻击性武器之中,有一种是仿苏式半自动步枪AK47,仅此一种型号,在美国民间当时就已经有100万支。而且最近20年美国校园不断发生恶性枪击事件,见诸世界各大媒体,并引发了一场有关《枪支管理法》的大讨论。看了大量的类似报道,国人一定会想为什么美国允许公民拥有枪支。


答案在于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二条:“……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斩权利不可侵犯。”这是美国的建国者对于政府有可能发生异化而设立的一种防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国家时有发生的情况:即手无寸铁的人民面对政府军队的镇压束手无策,也使作为个人的美国人对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土地的信心大增。


在此我插一段小故事:一名原籍俄国的犹太裔美国人在得知以色列正在建立所有的被迫害致死的犹太人的详细档案时感到奇怪:这些牺牲者怎么会无力反抗?后来他发现,二战之前德国人民也是合法拥有武器的,但在希特勒上台之后,首先搞枪支登记,然后设法逐步搞没收枪支,以致犹太人最后只能束手待宰。他由此坚信失去自卫武器是犹太民族的悲剧原因之一。他家里有好几种大大小小的枪,他说:“我也希望永远不要去用这些枪。但是你应该知道,枪不是一种工具,枪是一种权利。”请注意,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之中关于枪的行文很有讲究,它并不是说《宪法》给了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而是说,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这两种讲法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美国的建国者认为,这种权利,不是任何人给予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天赋人权。


美国是一个非常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私人财产和私人领地的国家。《权利法案》的第三条,即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和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这两条,都是和上述的个人权利有关的。问题是,美国人对于这样的《宪法》条文的执行,是着着实实“令行禁止”的,他们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绝对的。也许在其他国家,私有住宅受到侵犯,你是可以去法院告的,但是在美国,私人领地受到侵犯,你是有权开枪的。


在美国,短短的几条《宪法修正案》绝非一纸空文,它是由整个司法在保障,有无数案例在支撑的。简单地说,几是发生这样的情况,法律根据《宪法》是支持开枪一方的,但是为了避免误伤,必须事前发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后继续侵犯,主人有权开枪,事后不必承担后果。所以,美国很少发生什么强占居所的案件。


那么,对这种代价昂贵、只有潜在意义的自由和权利,美国人在支付了有目共睹的惨重代价之后,为什么至今没有放弃呢?这是因为他们始终坚信两百年前建国者的理论:对于“政府”这样一个人类所创造的“怪兽”必须时刻“防其失控”。所以,政府只能通过再三呼吁为管制枪支“立法”,如限制某种枪的型号,又如买枪者必须等候几天,以便让卖枪的查一查电脑,确定对方是否有犯罪前科等,来减轻持枪犯罪的危害程度,而对于彻底禁枪,由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是永远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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