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Troubled Business):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的一到两年内亏损超过20%企业原始净值(net worth before the loss)。对于此类投资,美国移民局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仅要求在提交移民申请后两年内保持投资前的岗位或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困难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地区中心”,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为了刺激外国资本的投资,美国移民将每年3000个签证放给投资“地区中心”的EB-5申请人。“地区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资者参与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等等。全美共有近两百个区域中心分布在各州,且都可以在美国移民局官方网站查询到。目前,几乎90%-95%的EB-5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
投资人与律所签署律师协议和保密协议;投资人支付律师费。
投资人确定投资项目
投资人根据律所提供的清单准备资料;投资人将投资款转至项目方指定代管账户。
律所帮助投资人递交I-526投资移民申请表。
获移民局批准,收到I-797通知;项目方正式启用投资资金。
对居住在美国的投资人及直系亲属,律所帮助递交I-485转身份申请;对居住在中国的投资人及直系亲属,律师帮助递交DS-230移民签证申请。
投资人及直系亲属获两年期有条件(临时)绿卡。
律所帮助递交I-829去除有条件限制的申请。
获移民局批准成美国为永久居民。
自获得临时绿卡起5年后(或提前90日)可以申请入籍,成为美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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