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我提的,所以,感谢各位作答。
我总结了一下大家的观点:
大家都不认为,腐败是合理的。但都认为,至少在短期上,腐败促进经济增长是可能的,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说法就认为,腐败是经济的润滑剂。
那既然腐败有可能促进经济增长,为什么我们还要反腐败呢?
一般的观点都认为,从长期来看,腐败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因为腐败侵蚀了人的诚信,公平等道德原则,而破坏这些道德原则,也就破坏了市场机制,最终是对经济有害的。这话说的似乎很有道理,但并不能堵住所有反对者的嘴巴。
比如环球时报那篇非常著名的劝导老百姓要适度容忍官员腐败的文章,就表明了一种逻辑:虽然高铁建设过程中,有很多腐败,但是,从中国的长远发展来看,高铁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恰恰是为了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才要容忍官员的适度腐败。还有一种论调,就认为腐败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中国经济其实很健康。因为我们的经济增长已经持续了30多年,这还不叫长期成功么?而且,就在不远的将来,也看不到中国经济崩溃的迹象。秉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仅不认为中国的经济制度需要改革,反而认为,我们应该拥有“三个自信”,秉持这种观点的人,绝不仅仅只有我们的当局,很多欧美学者,也对中国经济的增长,赞赏有加,如就有些学者,把中国经济的增长道路,总结成为北京共识。
这种为了长期经济发展而反腐败的理由,其缺点就在于,他把道德原则建立在功利的考量之上。因此,这样的道德原则是不稳固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道德存在的意义,因为既然符合最终利益的都是符合道德的,符合道德的也是最终利益的,那么道德这个词语,还有存在的必要么?尽管这种理论的支持者认为,他们考虑的不是短期的利益,而是长期的,最广泛的利益.,但是,人们对短期利益的认识,往往很清楚,而对长期利益的认识,则需要更为复杂的计算和论证过程,一旦我们对长期利益的计算方式、考察角度发生了变化(如,高铁就是中国经济的长期利益,30年的经济增长就是很长的期限了),那么,这样的道德原则立刻就崩塌了。
继续推理,如果我们对贪官的惩罚,是基于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我们在对贪官进行量刑的时候,就应该将官员贪污造成的损失,与他在位时的经济贡献进行比较,仅对其差额部分进行量刑,才能表示公正。
这听上去可能很荒谬,因为很可能,一个官员贪污造成的损失,还比不上其对经济进行的贡献,那么这样的官员不该受罚,反而应该奖赏。但事实上,这正是贪官落马后,对自己辩护的一个常用的逻辑,也是他们自述贪腐的心路历程中,惯有的说辞。而且,这样荒谬的事情也在严肃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比如,当年烟草大王褚时健因贪污被审判的时候,其律师的辩护思路很独特,律师认为,褚时健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其贪污,是因为他所得的工资与他带领企业创造的效益极其不匹配。最终,褚时健获得了轻判(这里,不讨论案件本身是否有问题,不对褚时健进行道德评价)。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认为,贪官需要受到惩罚是因为他们造成了经济损失,反而会让官员逃脱惩罚,或者至少减弱了惩罚的力度。
而且,有没有可能腐败带来的利益,绝对超过其带来的损害呢? 我认为,我们必须要承认这样的事情,有可能发生。
连岳的作品《官员腐败常常是好事》,就认为,一个国家对经济管制措施,可能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相关官员收到贿赂,就放松了这样的管理措施,可能促进了经济的大发展。比如,一个国家油价很高,我走私一万吨汽油,通过向海关官员行贿,成功进入该国市场,以低价出售。这事无人受损,卖油给我的人受益,海关官员受益,我这个走私者受益,出售走私汽油的人受益,而买到便宜汽油的人也受益,换言之,一个海关官员的腐败,造福了参与交易的所有人。 @Jonathan Zhou也举了一个例子, 即巴西对电脑的关税很重,但是由于其海关官员可以被买通,因此,巴西境内电脑的价格得以下降,从而使得电脑得以普及,这可是功德事一件啊!
其实,腐败可能不仅仅带来经济收益,甚至,可能拯救无价的生命。比如,在国共内战时期,不少被捕的党员都是通过贿赂当地警察而得以释放的,在电视剧中,和珅在给百姓发放救济粮的时候,就说过,如果不让地方官员贪污,那么,他们就没有积极性向老百姓发放粮食,可能造成更大面积的死亡。 和珅甚至站在维护生命的道德高地,来谴责要求查办贪官的纪晓岚。
也就说,如果我们以最终收益的大小,来作为善和恶的标准,那么,腐败成为一种善举,是可能的。
这么说来,反腐败的正当性到底在哪里呢?
我认为,要让反腐败获得一种牢不可破的正当性,必然就要跳出功利主义的思维。
有的人指出,腐败是不道德的,经济利益不能凌驾于道德之上。因此尽管腐败对经济发展有利,但是,一个经济繁荣而道德确实的社会,是不可欲的。
这个说法,明显比功利主义近了一步,但是,为什么我们现在那么强调道德,甚至喊出了以德治国的口号,仍然不能杜绝腐败呢?我想,我们还要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
腐败之所以是一种恶,因为其必然伴随着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而不是连岳说的,大多数腐败不侵犯第三人的权利)。
比如,因为莫名其妙的原因,警察把我抓了,我贿赂警察,警察把我放了,警察真的是在做善事吗?不对,警察实际上是剥夺了本来就属于我的自由,然后又将属于我的自由卖给我。尽管抢夺的和售卖的,可能不是同一个警察,但这不能掩盖我的权利被侵犯这个事实。
同样的,进口石油和巴西的例子,也伴随有权利的剥夺。国家实际上通过高额关税,剥夺了我们与他人(外国人)自由交易的权利,海关人员,只不过将这些被剥夺的权利卖给了我们,这不是行善,而是乘火打劫。连岳举的,企业通过行贿可以降低税金的例子,也是同样的道理。税收其实就是政府对私人财产权的一种侵犯(这里不讨论这种侵犯是否合理),官员收受贿赂,降低税金,其实就是将原本属于企业的财产卖给了企业而已。
更典型的,可能就是棚户区拆迁的例子。如一棚户区拆迁的话,每个居民可以得到100万(假设足远高于原来的房价),政府通过拆迁后卖地,可以得到5000万利润,而企业通过拆迁后的建设,可以得到利润1个亿。但由于官员得不到好处,对拆迁没有动力。而企业为了达成目的,给官员送了50万元,于是官员决定进行拆迁。从这个结果来看,企业、官员、民众,政府四方都是得利的,但问题是,政府和官员有什么权利参与到这个交易中来呢?为什么棚户区的居民不能直接和企业进行谈判呢?因为我们国家规定,棚户区的居民,不能直接和企业进行土地交易(拆迁必须由政府进行),也就是说,国家实质上是剥夺了个人和企业的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那位官员,无非是把原本就属于民众的权利卖给民众而已,这不是行善,这是抢劫。
人的权利,或许在一定情况下(如违法),被剥夺,但人的权利是一定是不可以被售卖的。倒卖人权,这才是腐败反人类,反社会的伦理根源。
当今中国的悲哀,就是很多售卖人权的行为,完全是公开进行,大家都不认为是一种犯罪。比如,对计划生育的罚款,其实就是剥夺了老百姓的生育权,然后大规模出售,谋取暴利。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知道,永远都是剥夺权利在先,售卖权利在后。这也就为我们反腐败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那就是,不要随便剥夺老百姓权利,让那些官员,手里没有东西可以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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