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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引例違《人權法》武器定義 25年前法庭裁決早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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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布时间: 2019-8-8 08:33

正文摘要:

警方強稱雷射筆為「雷射槍」,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引起全城公憤。警方日前仍振振有詞引述法例,稱「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即可視作攻擊性武器,但《蘋果》翻查案例,發現有關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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