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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了民主制度的印度,为什么充斥着官僚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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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发表于 2016-03-20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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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来说,腐败是一种权力的寻租,也就是说,贪官收受贿赂,然后把一部分权力出租出去,让行贿者享用。 @Raymond Wang 所言的意思就是,没有权力,自然就没有寻租。政府管的少,自然腐败就少。所以从根本上来说,政府管得有多宽,决定了腐败的规模。

但我觉得这并不能反映问题的全貌。很多政府职能类似的国家,腐败水平却天差地别。与其说政府权力大小决定了腐败的多少,不如说这决定了腐败水平的上限。

我觉得腐败总是取决于三个要素:1、政府权力;2、曝光/稽查力度;3、惩罚力度。

政府权力大小决定腐败的上限。曝光/稽查力度决定多少腐败能被公众察觉。惩罚规模决定了被察觉的是否会受到惩罚,以警示其他官员。

印度的问题是,政府权力大,曝光力度大,但是惩罚很差。因此即便天天曝光,即便一些腐败简直路人皆知,却没有真正的惩罚。不说查处那些很隐蔽的贪污案,印度连摆在台面上、人人皆知、证据确凿的都没办法查处。印度目前法院案卷已经挤压了几十万份,等到审到某个贪污犯的时候,他搞不好都该老死了。

曝光/稽查和惩处都需要有完整的制度。完整的制度则必须要靠政客官僚一点一点建立起来。政客官僚凭什么限制自己呢?那必须要有来自民众的压力。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印度民众的压力不够。

按照一般的民主理论,既然民众不喜欢腐败,自然就会选出反腐的领导人,自然就能建立反腐的制度,自然就能改进腐败的状况。为什么这个理论在印度失效了?

我个人的想法是,这是因为印度大部分民众过于贫困。对于最底层的民众而言,他们需要打交道的政府部门其实并不多,他们需要交的税也非常少,而其获取信息的途径非常有限,因此对于腐败并不敏感。一个领导人要上台,他首先要获得大部分民众的支持。这种支持往往是用“派糖”来实现的。也就是直接或间接给民众送东西,这直接送钱换选票,这叫贿选;间接送钱(及通过政府拨款或某些政策)换选票,这叫做Clientelism,这是经济落后的民主国家的常见问题。对于贫困民众来说,现在有两个候选人,A能够给与直接的好处但腐败,B致力于反腐,但给不出来好处,那么民众会选谁呢?对于饥一顿饱一顿的底层民众来说,他们的生存需要比反腐要重要得多。腐败反掉了,自己也饿死了,这反腐对他们来说,意义就不大。

那么有人就会问:“为什么不会出现既反腐又能给出好处的官员呢?那不是更容易当选吗?”

这是因为官员能给出的好处不是从帽子里变出来的,而是腐败得来的(或者通过腐败才能实施的)。没有腐败就给不出充足的利益。

民主的一个核心要义在于:没有人能收买大部分选民。然而在贫民遍地的国家,这个要素就崩溃了。在这种情况下民主体制自然在反腐领域无法起到作用。更何况反腐本来就是一个艰难的工作,它不是一个运动、一个酷吏就能解决的问题,而需要有长期的努力,长期的制度建设,要触动很多官员的利益。如此艰难的工作,又被民众的贫困削弱了压力,自然是没办法展开了。

具体可参考《Brokers, Voters, and Clientelism: The Puzzle of Distributive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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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发表于 201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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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在于民主,而主要在于政府过多干预经济,审批权带来寻租。

我以前曾经在“行贿人一年内举报索贿人可免行贿罪可行吗?”写过一个观点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682018/answer/13565678
贿赂行为的猖獗,根本原因还在政府权力太大,“逼良为娼”。不说非法的,官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是一个星期把文件批了,还是拖几个月再批,对公司的利益影响非常大。世界上凡是政府在经济领域审批特别多的国家,腐败现象都很厉害(可对比世界银行的《全球经商环境调查报告》和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全球贪腐印象指数报告》),严刑峻法、新闻自由、多党制、独立的反腐败机构都不能解决这一顽疾。
如果读印度的历史,会发现在其许可证时代,“样样要许可,事事要审批”,没有政府的批准几乎是寸步难行,要想做事只能向官员行贿。在1991年,拉奥总理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废除了许可证制度,政府管制已经大幅减少,但由于历史原因政府权力还是很大。类似的情况是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腐败也很严重。

民主对腐败无疑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如多党制下重大丑闻很难长时间被掩盖,但高度管制一定会出现大量官商勾结的现象,滋生腐败,甚至是说培养一种腐败的文化:贿赂渗透在生活中的各个环节,大家都习以为常、见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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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网友  发表于 201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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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和反腐败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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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震惊,为什么一些人要对民主抱有那么多不切实际的奢望。把民主吹破天,这种虚假营销的后果,无非是当人们发现民主不能包治百病之后粉转路人,路人转黑,最后带出一批民主的反对者。

首先,民主选举不会更换具体办事的事务官,对于这批人如何监督,民主政府也很愁。发展中国家的一些政党甚至主要纲领就是反腐败,也就是说这些政客上台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同这些事务官作斗争,然并卵。

其次,各国反腐败一是靠高薪养廉。例如新加坡,他们的部长管理的事务相当于我们一个地级市的局长,但年薪是局长的上百倍,脑残了才去贪钱。二是靠腐败合法化。例如美国,清正廉洁的骆家辉在05-09年在律所当了4年顾问,光年薪就是50多万美元,而之前当的是州长,之后当的是商务部长。这种感觉就好比辽宁省长卸任后先去律所干4年合法拿1000多万去法国买好别墅,然后再去商务部当部长,但这种行为在我国是被视为“往我本人身上泼脏水”,是无法容忍的。而高薪养廉和腐败合法化同民主化并无联系。

最后,民主国家有民主式的腐败。例如跑官要官,搞团团伙伙的非组织行为,在民主国家是再正常不过的,甚至被视为一门关于人脉的技能与学问。这背后伴随着一系列利益输送与交换,而所谓的“游说”则是合法的。

可见,不是印度的民主导致腐败或没有反腐败,而是一个腐败国家搞了民主而已。用来借腐败反民主和借民主反腐败一样都是幼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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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网友  发表于 201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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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印度在没有实现法治的情况下,就进行实行民主制度,导致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腐败的成本极低,那么自然腐败严重了。

法治
  但是对于国家来说,不仅对外存在潜在的冲突,国内的国民与国民之间也存在冲突。而国家不 可能让这些冲突都经由国民自行协商解决,因为这容易引发国民之间的暴力冲突。而依据暴力的逻辑(人多力量大),这很容易出现暴力组织,暴力组织一旦出现不 仅可能会挑战国家政府,还会扰乱社会经济发展。所以需要引入一种制度解决国民之间的冲突问题,而这就是“法治”。

  法治的目的就在于,把国内的冲突都限定在一个框架内解决,防止暴力冲突的发生。所以我们要把要把解决冲突的规则以文字形式写下来形成法律与制度,方便每个国民都能了解和运用法律,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政府与国民的行为,依法治国。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所有的明文规则都是法治,其中也包括政治制度。比如,每一个稳定的国家都需要“最高权力交接制度”来防止权力更替时出现冲突,无论是 沙特的“世袭制”、美国的“选举制”、英国的“议会制”,还是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领导人交接制度”,都是通过制度的方式把权力斗争局限在一个框架内解 决,防止因权力斗争而出现流血事件。整个国家的稳定运转就是靠一套套制度和一部部法律撑起来的。

  而且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这些法律制定出来后将被严格地执行,每一个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允许下行事,行政与司法在运行时同样要在遵循法律与制度。于是我们看到,整个国家的所有个人与组织都会受到立法机构的制约,所以,立法权才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权力。包括中国在内几乎所有的法治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都是立法机构,即使像美韩这样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机构有弹劾总统的权力。

  正是因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权力,所以对立法的影响力越大的组织或个人,在法律制定时得到的倾向就越多,在国家利益分配当中就越占有优势。
   比如,《劳动法》关系着就业人员的利益,《公司法》关系着企业家的利益,《税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更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大多数 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都存在利益博弈,《劳动法》是劳工和企业家之间的博弈,《税法》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博弈,《环保法》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博弈,等 等等等,可以说每部法律颁布之后都会有获益方与受损方。
  再加上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除非法律修改受损方必须接受。所以每个利益相关方都希望对立法施加影响,使得利益分配超自己的一方倾斜。
民主
  为了不让少数人或组织垄断立法,就必须让尽可能多的民众和利益团体参与到立法中来,于是就有了我们常说的民主。这个概念很重要,我再重申一遍,民主的本质是民众参与法律制定。

  但是,因为制定法律是需要专业技能的,所以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精英参与,而民众如果直接参与立法,也有很大的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于是,各个国家都在立法与民众之间打造了防火墙,通过选举民众的代表成立专门的立法机构,使民众不能够直接参与立法。

   美国通过代议制使民众选出维护自己利益的议员,以及利益集团参与的游说制度,来保证民众和利益集团的参与度。但是,因为议员是一个职业,一旦被选上成为 议员那就意味着已经脱离群众了,他们很难知道人民的利益到底是什么,而且议员需要与所属政党的投票保持一致,所以几乎不考虑人民利益。这样美国立法的主要 参与者成了利用“游说制度”的各个利益集团,于是立法便不能够有效防止精英自肥,导致现在美国贫富差距严重(17张图展现美国惊人的贫富差距,从中可以看出金融危机与贫富差距是息息相关的)。
   而中国为了防止立法者脱离人民群众,所以选择各行各业的人作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但是这些人是不能离开职业岗位的(如果人民代表职业化,那么就不干群众 干的工作了,就是脱离群众),所以他们一年当中只有少数时间能够行驶立法职责,其他时候由人大常委会代为行使立法权,这就使得政府的权力非常强大。

   同样,其他所有民主国家都是社会精英参与立法,民众对立法对参与度都是非常的低,民众也只能依靠如抗议游行、竞选承诺(总统制)、执政理念(政党)这些 立法机构之外的方式来保障权益。那么如何使中国更加民主(提高民众的立法参与度),是否应该学习西方,中国的民主改何去何从,就成了我们这一代人需要考虑 的问题了。(也许这篇文章会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当未来来敲门之民主 - shinnshi的绝对领域 - 知乎专栏“)


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其实,无论民众对立法的参与度如何,法治国家本质上都是民主国家。

   因为,法律制定出来就是为了让所有人遵守的,所以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把群众的文明程度、法律意识、遵守意愿、反抗程度种种信息考虑进去,那么群众就是隐 形的立法参与者。如果法律条文脱离群众的实际情况,公众就会不认同或者遵守不了这样的法律,那么违法人数就会很多,造成维持法律的成本变得极高(警察调查 费用,审判费用,羁押费用,犯法者打官司和坐牢的时间成本),社会根本承受不了这么高的费用。那么这种不考虑群众的法律只有废除一条路可走。(例子:美国禁酒令)
  而且,由于整个国家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所以群众可以用提高执法成本来反对不公平的法律。如果大多数群众对某条法律不满,那么就可以组织群众一起违反某条恶法,并接受惩罚,使得这条法律的执行成本变得极高(如监狱装不下,社会劳动力不足),这样法律就会改变。
  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美国黑人民权运动。 美国法律限制黑人到白人餐馆就餐,马丁·路德·金就发起“入座运动”,号召黑人汇集到白人餐馆去,静坐、读书、点餐,直到与白人发生惨烈冲突,被白人殴 打,然后相继入狱。于是马丁·路德·金继续发起“填满监狱”运动,募集众多的黑人进行犯法培训,然后到酒吧、餐馆去故意“犯法”,这样入狱的黑人越来越 低,最终塞满整个监狱。这种针对恶法的非暴力运动,让整个社会限于混乱,犯罪太多导致执法极高,最终这些恶法被废除,黑人赢得了民主权利。


  所以,本质上每一个法治国家都是民主的,不同之处在于社会运行成本的高低。如果民众参与立法的程度高(民主程度高),那么群众违法与反抗少,制度成本就低;如果,民众参与立法的程度低(民主程度低),那么高犯罪率会使整个国家需要更高执法费用,而且在恶法废除与更改前会花费高额的社会成本,而这些成本其实本来可以不用浪费。


  所以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治其实比民主更加重要。如今,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是先成为一个法治国家,然后才进行民主化的,欧洲的老牌发达国家中法治的历史远比民主要早。而日本、韩国、新加坡之类的新晋发达国家,民主之前也都经历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威权统治,等到法律制度完善后才施行民主制度。
   而像印度、菲律宾这样先民主后法治的国家,执法与司法存在很大问题,使法律几乎形同虚设,群众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识字率低----》看不懂 法律----》国民没有法律意识),政府由既得利益者把持,底层民众完全不能影响法律制定,这样的民主根本不能算是民主。


国家、法治与民主

  综上,国家、法治、民主的重要性是依次递减的。如果一个国家要实现民主,那么必须先有法治,只有在法治的情况下民众参与立法才有意义,而要想实现法治必须要有一个强大而稳定的国家,因为法治环境是需要强有力的国家与政府来维持的。

  中国这三十年的经济发展同样也归功于强大的政府和法治建设,改革开放后,中国就一直在完善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法律。但是,由于法治建设需要跟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要循序渐进,所以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用行政代替法律,来保证经济秩序稳定。随着法治经济的完善,逐渐把经济交给市场,直到前几年《反垄断法》颁布,经济方面的法律体系才算基本建设完成,这才开始对经济支柱产业的国企进行改革(南华早报:国务院已批准国企改革方案)。

  中国这种保证强力政府与持续法治建设的执政理念,正是发展中国家通向发达国家的不二法门,至于民主,他远没有经济发展重要。而且,随着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民主也必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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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5, 2024-5-1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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