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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放行 紐約房仲費禁令6/1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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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亞伯拉罕(Ronnie Abrams)10日駁回紐約市房地產業者要求暫緩實施「公寓租賃費用公平法案」(FARE Act)的請求,令該法案得以自11日起施行,屆時,若房東聘請仲介並產生仲介費,租戶無需再支付這筆費用。

該法案由市議會於去年11月通過,旨在改變長期以來租戶須支付房東聘請房屋仲介所產生費用的慣例。過去,此項費用常令租房開銷增加數千元。根據該法,未來若房東雇用仲介刊登出租資訊,相關費用須由房東自行負擔,而非轉嫁租戶。

盡管房地產業界聲稱,此法將使房東提高租金以彌補成本,法官亞伯拉罕在裁決中指出,市府「明確表示此政策意在解決將仲介費轉嫁給租戶所造成的居住流動性問題」,並駁回了產業團體提出的大多數違憲指控。

房東與仲介先前警告,此法將「嚴重擾亂住宅租賃市場,導致租金上漲、仲介失業,並讓市民租屋更加困難」。對此,亞伯拉罕回應稱,這些異議反映的是對政策本質的根本分歧,應透過政治途徑解決,而非訴諸司法。

根據房地產平台「StreetEasy」去年的分析,紐約市有約四至五成出租房源,要求租戶支付房東指定仲介的佣金,金額通常為一個月房租至全年租金的15%,平均約需支付近1萬3000元。

紐約房地產委員會(REBNY)主張該法幹預房東與仲介之間的協議,違反憲法禁止政府幹涉私有合約的條款,並侵犯房東與仲介在刊登租屋資訊後向租戶收取費用的言論自由權。該委員會主席惠蘭(James Whelan)對判決表示失望,稱法案將導致房源短缺與租金上漲。

市府則表示,將仲介費轉由房東負擔有助於減輕租賃負擔,提高居住流動性。雖然法官亞伯拉罕指新規定「將對房東構成重大財務負擔」,但她強調,房東仍可藉由提高租金轉嫁成本,反之租戶則無法要求房東承擔其支付的仲介費。

新法規定,仲介或房東若違反仲介費禁令,將面臨市消費者與勞工保護局(DCWP)的罰則。當局今年4月已公布違規罰則,若房東或經紀人在租客並未明確聘請其代理的情況下仍收取仲介費,首次將被罰750元,第二次1800元,第三次及以後每次2000元,並須向租客全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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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4, 2025-6-15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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