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后区刘先生问:我是一名装修工,两年半前在一商业楼施工时,使用雇主提供、由手提式电锯改装成桌上型电锯锯木块,因该电锯没有保护设施,导致我的右手大拇指被锯断。在医师建议下,经手术截肢脚趾、再移植至断指,但灵活性大不如前,且右脚失去脚趾,平衡性也不如以往,留有后遗症。我已把雇主告上法院索赔,请问胜算如何?
律师戴禺答:刘先生的雇主愿意提供工伤赔偿,金额只有医疗费及受伤期间不能工作的工资损失,且仅为原薪资三分之二。根据纽约州劳工法“section 241”,商用楼宇或三家庭以上的楼宇屋主及雇主,必须提供劳工全方位保护,如提供防护眼罩、面罩、护具等装备。
由于刘先生使用的是手持电锯,辩方律师称不需要如桌上型电锯配备防护罩。不过该电锯虽是手持电锯改装,改装目的就是让使用者当作桌上型电锯机使用,因此雇主及楼宇业主仍需提供防护措施。刘先生有很高机会可获赔偿,可向雇主和解,或交由陪审团裁决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