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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綠卡轉正 需證明婚姻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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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发表于 2017-02-22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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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后區孫女士問:我持有兩年臨時綠卡,因為美國丈夫吸毒、縱火,我提出離婚,現在我已經拿到離婚證書了。我要在兩年臨時綠卡到期前90天內申請十年綠卡,直接申請豁免聯合申請,我需要填什麼表格呢?我和這個前夫沒有任何共同帳戶,之前有一個銀行共同帳戶也已經關閉了,因為他透支很多,我不想讓他的債務牽扯到我,我怎麼能證明這段婚姻是真實的呢?

鄭毅律師答:通常情況下,臨時綠卡到期前90天,綠卡持有人和其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要遞交聯合申請,請求解除臨時綠卡的條件。如果當事人已經離婚,臨時綠卡持有者可以自己遞交轉正申請,並請求豁免聯合申請轉正的法律要求。單獨申請綠卡轉正的表格,也是I-751,但要在第三部分選擇申請豁免的理由。

按照法律的要求,雖然是基於離婚而單獨申請轉正,申請人仍需證明最初結婚的意圖是真實的,而不是為了綠卡。申請人在遞交轉正申請的時候,就要盡可能遞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婚姻的真實。需要遞交從臨時綠卡批準到離婚時所有的夫妻聯名財產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聯名報稅、聯名銀行帳戶的月結單、聯名信用卡、聯名房契或房屋租約、聯名水電費單、聯名有線電視和電話/手機帳單、聯名汽車保險、聯名醫療保險等;夫妻一起旅遊的相關證據,包括預定機票、酒店的憑證、電子郵件、登機牌等。夫妻生活照片;來自親戚朋友的證明信,證明夫妻關係的真實性;其他任何能夠證明夫妻關係真實性的證據,如人壽保險保單等。

在多數情況下,申請人會被移民局要求參加面談。面談通過後,將獲得正式十年綠卡。如果移民官拒絕轉正申請,申請人將被置於遞解出境程序,由移民法官最後決定是否予以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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