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你从银行借十万美元,花天酒地,把借款花得荡然无存,然后主动跑去美国法院,告诉法官你因收入低于州平均收入还不出债。该理由能使法院支持你豁免债务么? 答案居然是:能!
美国破产法第7章就是这样明文规定的。 据统计,受《破產法》第7章破產清算申請增長推動,去年美國公司申請破產總數大增26%。随着美联储在2017年多次加息和借款成本上涨,更多负债消费者和企业或寻求破产这一财务庇护手段。以前,美国人认为信用宝贵,但这几年由于经济不景气,失业率的壓力使美国人越来越感到世道艰难,信用好哪有赖掉几十万元债实惠? 美国破产法经过长期的发展,于1978年确立了现行的制度架构,属于美国联邦法律,并由美国联邦法院执行。美国各州的法院一般不审理破产案件。美国联邦法院专门设立了破产法庭审理破产申请案件。外国的个人或企业在美国进行商业活动,可以同美国的企业或个人一样,受美国破产法的保护。美国破产法关于公司破产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章和第11章中,也就是其中有关清算和重组程序的规定中。《美国法典》第11编(联邦破产法)中, 有四章涉及破产:
第7章—清算;
第11章—重整;
第12章—有固定年收入家庭农场主的债务调整;
第13章—有固定收入个人的债务调整。
第七章破产,是一种清算型破产,也就是说,由破产受托人出售债务人拥有的全部非豁免资产,以使债务得到可能实现的最大限度的偿还。个人、公司和合伙企业都有资格申请第七章项下的破产。无法通过清算偿还的那部分债务被免除。企业一般都会努力避免根据第七章申请破产,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企业就不能够继续经营下去。申请破产后的收入不属于破产的一部分,债务人可保留这些收入。 第十一章破产是最复杂的一种破产,也是大多数陷入困境的企业所申请的一种破产(不过,有些个人也可能申请这种破产)。如果根据第十一章申请破产,则债务人可继续经营和拥有全部资产,同时努力拿出一份重组方案,以向债权人还清债务。 第十二章破产专用于农场。债务人仍然拥有和支配其资产,并和债权人一起制定还债方案。 第十三章破产和第十一章的类似,不过它只适用于个人。债务人仍然拥有和支配其资产,但他必须制定在三至五年内还清债务的计划。一部分债务也许能得到免除,这取决于债务人的收入情况。对涉及的债务金额也有限制。
公司或个人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可以同时要求重新组建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拥有120天的保护期,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可以不受债权人追讨债务的侵扰,并且提出重新组建的计划。这种方法常被用在公司遇到短期财务困难时,避免因债权人因催讨债务而导致公司无法运作。过了120天以后,债权人可以重新催讨债务,债务人即可以按照其重新组建计划使公司继续营业,也可以申请解散其公司。公司在此120天内还是可继续营业。
美国的个人/已婚的家庭或个体营业户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欠债总数在25万美元以下,可使用此种破产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钱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归还其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用较长的时间,来归还他们所欠的债务。这是一种在美国较常见的破产方法。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得到债务人还款计划的复印件,并且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的还款计划是基于欺骗或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法院也可以拒绝申请人的破产请求。 破产纪录会跟随个人长达7年之久,此漫长的期限内,每当信用机构查看你的纪录时,你都会因这一“前科”而被拒绝往来,或是付出额外的高利息费用。此外,如果个人申请第十三章债务调整保护,意味着不光自己的生活方式要调整,家人很可能也会受到波及。例如,有些破产者的孩子不能继续在私立学校求学。法庭会要求破产者将孩子转入公校。此外在信息时代,个人破产的消息很难保密。很多法官指示破产者将部分工资收入直接存入债权人帐户,这样一来,至少有一名同事会得知此事。因此,如何在申请破产之后,甚至在申请破产的同时,进行修复信用,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因此,资深犹太律师提醒广大民众应谨慎思考,不到万不得已,尽量避免申请破产。咨询资深律师,寻求最适合自己的方案。
很多客人一看到巨额的债务就感觉廖无希望。 实际上,数千案例中, 80%的案例都成功减少债务60%-70%,甚至很多客人减债达到90%以上的成绩。比如,其中一种方法就是“债务重组”,也就是将债务者当前所有债务捆绑重组,从而降低利息,或延长付款时间来减轻债务压力。一般债务的利息高达18-20%,如果都按时偿付会有很大压力。 “债务重组”的方法可以将债务的利息降低为0-10%,将每个月的还款额减轻一半左右,而且不损坏信用分数。
猶太大律師團隊的領帶下,朱&施聯合律師樓的犹太律师团队,精通美国破产法,亦擅长各类债务重组与减免。除此之外,朱&施聯合律師樓還在,转H1B,OPT延期,合法轉身分,身份被盗,投資移民,海關扣押,政府罰單,醫療罰單,稅局查稅,房屋局查稅,轉身分等各類移民申請方面有多年經驗,卓有成效,成功案例,歡迎大家踴躍諮詢!
請致電212-279-5442或傳真至212-279-5443垂詢 地址位於:45 W 34th St., Ste. 600, New York, NY 10001 朱&施聯合律師樓http://mblawu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