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同行“损友”在酒店电梯内向女房客伸出“咸猪手”,江某却成了“冤大头”,惨被女房客误认为色狼,结果被女房客及其纠集的同伙砍成十级伤残。因犯故意伤害罪,女房客及同伙各自获刑1年4个月。对于江某的身体损伤,谁该担负赔偿责任?记者昨日获悉,本案经广州花都法院审理后,判决女房客及其纠集的同伴连带赔偿逾14万元,涉案酒店未尽到安保义务,也要承担7238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酒店内非礼女房客 殃及同行友人被砍
2013年10月12日晚,女子刘某入住广州市花都区一家酒店。当晚10时许,刘某在该酒店三楼乘坐电梯下楼时,与办理完入住手续乘电梯上楼的江某、叶某相遇,叶某在与刘某擦肩而过之际,伸出左手故意碰触刘某下身,两人发生短暂口角后,江某、叶某出电梯,刘某继续下楼。
刘某再次返回客房后,将此事转告朋友刘某某,刘某某通过电话纠集全某等人携刀具到达酒店内。之后,刘某带领刘某某、全某等人敲门进入江某、叶某所在的301房间,并指认江某是非礼者,刘某某、全某遂殴打江某并持刀将其左手砍伤。
据江某控诉,他被砍伤后,立即报警并前往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掌骨骨折及左手食指、中指伸肌腱断裂。江某为此住院治疗21天,并花费医疗费13029.4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江某因伤致残等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花都法院认定,刘某纠集刘某某、全某持刀砍伤江某已构成犯罪,为此判决刘某、刘某某及全某均犯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该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无端受重伤索赔 状告女子及酒店
因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江某遂将刘某、刘某某、全某以及涉案酒店告上了法院。江某控诉,刘某集结人员砍伤他,对他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刘某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赔偿他为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与此同时,涉案酒店有义务保障他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但他在酒店遭受不法侵害,酒店不仅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也没有对不法人员进行劝阻、制止,导致他人身受到极大侵害,且在他被砍伤后,酒店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提供完整的现场视频监控记录给公安机关,导致不法分子逍遥法外。为此,江某要求刘某、刘某某、全某以及涉案酒店对他的损失(暂计157609.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面对控诉,刘某辩称,江某的赔偿要求不合理,事实经过也不属实,她记得很清楚是江某本人调戏她,当时是有两个男人,但另外一个男人没有和她有语言或肢体交流,她并没有砍错人。
涉案酒店则辩称,其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与刘某等人共同承担责任,且本案是有预谋的故意伤害行为,刘某是酒店的住客,对此酒店无法预防其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行为,并且酒店已经配备了安保人员,已尽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即使要承担责任,也不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酒店认为江某起诉已超过1年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
法院:
酒店未尽安保义务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经技术恢复的当晚刘某、江某、叶某、刘某某、全某等人乘坐电梯的全部视频录像,证实故意碰触刘某者为江某同行者叶某,并非江某。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刘某某、全某三人故意殴打江某并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在电梯中与刘某直接发生纠纷的是叶某而非江某,故江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能减轻刘某等人的赔偿责任。
酒店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江某在其入住的酒店内消费,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企业,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入住酒店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于非入住人员及管制刀具进出酒店,应有适当的安保措施和监控手段。电梯内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后全某在电梯内摆弄管制刀具,酒店监控人员未发现异常,安保方面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为此,应认定涉案酒店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考虑到本案事件的突发性,法院酌定酒店承担5%的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刘某某及全某须连带赔偿江某共计144771.6元;涉案酒店承担7238.58元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悉,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无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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