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7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2005年施行的《条例》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条例》加以修订,使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条例》的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切实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条例》进一步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宗教界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参加社会保障权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申请法人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相关财产权利。 《条例》提出要进一步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加强对宗教财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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