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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结婚、不参加男女交往都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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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讲究“男有室、女有家”,才能人心安然,社会安泰。而且人口多是太平盛世的标配,各朝各代无不以增加人口为追求。在安邦兴国的需要下,早婚早育便成为一种共识,我国古代也因此成为标准的“早婚社会”。


例如,汉昭帝8岁继承皇位时,与时年6岁的上官氏成婚,他们在人生的儿童期就完成了婚姻大事。早在战国时,便有“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的说法。齐、越等国规定“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秦汉魏晋时期的男女婚嫁,基本沿袭这个年龄标准。

魏晋之后,这一标准开始降低,男子基本上一出儿童期就要完婚,而女子则普遍需要从女童转变为已婚女童。

北朝北周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唐代规定“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宋代规定“男子十五岁而娶,女子十三岁而嫁”。明代规定“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嫁娶。”清朝规定“男子十六岁而娶,女子十四岁而嫁”。

古代关于男女婚嫁年龄的规定,先是取孔子“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嫁,有造人之道”的观点,明清时期则依据司马光《书仪》中“婚龄男十六以上,女十四以上”的说法而定。

但之所以说我国古代是“早婚社会”,是因为历代对于婚嫁年龄的规定,比之《周礼》和《谷梁传》的倡导都大大提前了。《周礼》说“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谷梁传》说“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

可见,古代男婚的年龄普遍被提前了十五岁,女嫁的年龄也被提前了六七岁。不仅如此,历代为确保男女早日婚配,甚至制定法令,强力撮合“大龄”单身男女成婚。

例如,唐朝贞观初年对于“无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西晋武帝则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就是说父母如果没有能力将女儿嫁出去,地方长官将接管父母之命,给他们的女儿配婚。

在一些朝代如果“超龄”而未婚嫁,还将面临沉重的经济处罚。汉朝惠帝时就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所谓“五算”,就是要缴纳五倍的人头税。

更有甚者,若不按时结婚,将触犯法律面临牢狱之灾。越王勾践为雪耻而推行“十五生聚,十年教训”的政策,男子超过20岁、女子超过17岁而没有婚嫁的,他们父母将被治罪。南朝宋规定“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超过十五岁仍未出嫁的女子不仅自身有罪,她的家人也要跟着坐牢。

当然,在解决婚嫁问题的粗暴手段之外,也有温情的一面。早在周代之时,为方便单身男女交往,政府每年会为他们举办一次联谊会。“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这就是所谓的“仲春会”,但它要求适婚男女必须参加,否则同样会撕掉温情的面罩,对不解风情的男女使出霹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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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5, 2025-2-2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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