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传出台北市西门町一间旅馆,因房间窗户遮光率太低,住客在房内的一举一动隐密行为均被外人窥视,对此,台北地检署检察官邱晓华19日认为,应透过行政法规课以旅馆业者注意义务,维护住宿权益。
邱晓华透过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表示,受害住客常因证据难以搜集,或因旅店业者主张不知情,使得求偿困难,以本案为例,旅店房间窗帘透光性太高、隐密性不足,民众根本不知隔墙有人而无法预防,平白被偷拍何其无辜。
邱晓华建议,可从行政法规方面课以旅宿业者注意义务,促其改善门窗遮光率,并随时检查营业场所房间有无遭架设偷拍仪器,且主管机关宜定期派员查核旅店业的住宿隐私安全,始能确保住客不至于沦为下一部私密影片的主角。
邱晓华指出,为了确保大众的隐私权不被不当侵犯,刑法早已订定妨害秘密罪章,其中第315条之1就是用来对付不肖的偷拍业者,违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凡在旅店、民宿、摩铁或公厕架设针孔摄影机、使用空拍机、秘录器、录音笔等科技设备偷拍、偷听他人私密活动、言论、隐私器官等行为,皆能以该条文处罚。
至于旅店业者有无责任?邱晓华表示,刑法第315条之2有提到「意图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前条第一项之行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万元以下罚金。」因此业者仍需留意, 不要涉及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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