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具之下不只是肉体,而是理念。」有人戴面具是为了保护自己,有人戴面具是为了保护家人,但现在有人想强行把面具摘走。
建制派早在2016年「旺角骚乱」后促请港府立法禁止蒙面,及后由于人权组织及民主派反对,最后无疾而终。反送中运动持续近四个月,连日来多名建制派包括民建联、经民联、新民党等政党和港区人大代表重提旧议,而最终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并提出欧洲各国早已有蒙面法。
《禁蒙面法》是指立法禁止人们在公众场合或游行集会中遮盖脸部,违者须负刑责或罚款。法例最早在1845年美国纽约州定立,当时是针对一批装扮成印第安人的反地租示威者,后来法例主要应对二十世纪中期崛起白人至上主义的暴力团体三K党(Ku Klux Klan)。
不少欧洲国家订立《禁蒙面法》主要原因是针对激进恐怖组织或宗教问题。近年欧洲各国面对穆斯林移民涌入,出现新移民和当地人融合困难的问题,一些当地民众对穆斯林女性戴面纱、穿罩袍外出引起争议。法国、比利时、德国、丹麦、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立例目的主要是禁止穆斯林妇女穿着遮蔽全身的服装,如蒙面式罩袍「布卡」(burqa)及只露出双眼的面纱「尼卡布」(Niqab),希望她们融入当地生活及尊重当地的价值观。而经常被拿作立法例子的法国开始推动此例时,并非为检控示威者,当时总统萨尔科齐只是希望针对移民政策,主张穆斯林信仰必须世俗化。其后,政府才因应「黄背心」运动,在今年4月颁布《加强和保障示威期间公共秩序法》──任何人无合理原因下于示威场地及附近地点蒙面,被罚款1.5万欧元及入狱1年。不过,法例一般会给予宽限,驾驶电单车、娱乐活动、工作或医疗需要等均可豁免。
另外,有些国家在受恐怖袭击后,才实施《禁蒙面法》,如斯里兰卡在复活节连环爆炸案后于公共地方实施禁令。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恐怖组织「伊斯兰国」,这个组织一向强迫女性穿着传统伊斯兰服装,否则将遭遇「道德警察」殴打甚至处决,但因有成员被戴着面纱的女子枪杀,于是,在2016年伊拉克摩苏尔颁布禁令,禁止穿戴「布卡」及「尼卡布」的女性接近组织的军事安全中心,但禁令只适用于中心范围,女性在城内其他公共地方仍须穿着罩袍或面纱。
部份国家的《禁蒙面法》覆盖范围也适用于官员,例如德国在1985年订立有关法例(并且适用于交通法),不准民众在示威游行中戴防止识别身份的物品,同时也通过法令,禁止法官、公务员、士兵蒙面。各国的违例者都须罚款或上公民教育课,而加拿大有关罪行的刑罚最高,严重的要监禁十年。
在西班牙及美国,禁令一直存有争议,一些州份法院以侵犯宗教及民主自由为由废除了当地的法令。土耳其更在2013年废除了数十年来的蒙面禁令,目前只有在警队、军队和法院工作的女性才不能戴面纱。最经典的例子莫过于乌克兰,当地政府在2011年曾通过反示威法禁止示威者戴面具,但引起激烈示威,最后国会在2014年1月取消法例,随后的一个月,亲俄政府倒台。
至于亚洲,目前为止只有中国立例禁蒙面,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在2015年2月起实行《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中国新疆当局更实施「去极端化」条例,穿戴蒙面罩袍及以「非正常蓄胡须」都可能犯法。
在香港的穆斯林约30万人,占全港人口约4%,暂无极大种族融合问题亦无恐怖激进组织,立法背景与欧美大相径庭。在监警制度不完善又没有民主的香港,《禁蒙面法》会否演变成政治打压及限制言论自由?
即使禁得了蒙面,又禁得住人民的自由意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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