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老虎吃人事件我在自己微博上发表了一个微博帖,结果引发群情激奋,很多人说我是大傻逼,很多人用极其粗野的语言指责我,我对这种情况所表现的中国法治水平的低下以及权利意识的低下感到震惊,为推动中国法治水平的提升,推动中国权利意识的觉醒,我再利用这宝贵的春节休假期间,放弃和亲人团聚的宝贵时机,为社会利益发表观点如下: 事情在法律本质上是:老虎被引进动物园之前,当地人100%永远绝对没有被老虎吃掉的可能。也就是说人拥有绝对的不被老虎吃掉的安全保障,当动物园引进了老虎后,动物园合法经营的法律以及逻辑前提条件必须是:动物园的安全措施做到所有的人永远不会被老虎吃掉,也就是动物园不改变一直存在的人拥有绝对的不被老虎吃掉的安全利益和保障,如果动物园引进老虎后人拥有绝对的不被老虎吃掉的安全利益和保障消失或者降低了,就是对不特定人的安全利益的侵害和侵权。 我的相关观点被某个牛人做了一个评论,他说我这个观点就是傻逼,实际上董宝珍非常有可能就是个大傻逼,但是你说董宝珍是傻逼的时候,你要有论证过程,你提出论点,然后你根据至少几个事实证据和逻辑证据,最后得出结论董宝珍是傻逼。但是你不论证就说董宝珍是傻逼,这是什么呢?这是正宗的泼妇骂街! 宁波老虎吃人事件法律逻辑是:在动物园没有引进老虎之前,当地人绝对,哪怕他喝醉、他翻墙、他想自杀等等都没有被老虎吃掉的风险,动物园引进老虎之后,这种安全利益丧失掉了,于是动物园对人的安全构成了侵害。动物园想要避免自己侵权责任,就要建设安全措施做到引进老虎之后能够确保当地人和不特定的相关人士的安全利益和引进老虎之前完全一样,哪怕他喝醉、他翻墙、他想自杀都不会被动物园老虎吃掉!如果动物园没做到这一点,实际上动物园已经潜在的危害了公共安全,政府应该可以维护人们基本权利的角度,要求动员做到绝对不会发生任何情况下的老虎吃人。 那些说董宝珍是傻逼的人用你们的脑筋想想你们真的懂法吗?本来人们有一种绝对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我有过错情况下有不被老虎吃掉的权利,现在你动物园让我不被老虎吃掉的权利消失了,就表明动物园侵权! 有一个小伙子被一群黑社会追杀,跑到公园的围墙下翻墙纵身跃入了公园,躲避黑社会的追杀,保护自己的生命。然而不幸的是,当他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进入动物园被老虎吃掉了。我要问题此时此刻这个为了躲避黑社会追杀而翻墙进入公园,但不幸被老虎吃掉的人的生命丧失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现在我请任何一个人考虑下,你就是那个被黑社会追杀的人,你为了躲避追杀翻过这个墙的时候随时可以被老虎吃掉,你认为公园的安全保护措施到位吗? 那个现实中没有买票越墙而入被老虎吃掉的人与躲避黑社会追杀越墙而入被老虎吃掉的人,这两个案例的唯一差别是前者为躲避门越墙而入有主观恶意,这种主观恶意的程度是侵害了公园的合法的门票收入,大概不到两百块钱,但这种侵害错不该死。后者逃避黑社会追杀越墙而入没有任何主观恶意,是一种正当的保护自己生命的合理行为,这是二者的唯一差别。但他们只要翻墙就死了,公园这道高墙成为生与死的界限,一旦因某种原因翻越高墙进入动物园,就随时可以被老虎吃掉,这说明公园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够,只有一道墙作为安全保护的措施,墙已经被一系列事实证明是能被翻越的。事实证明动物园的安全保障的层次过低,仅仅是一道高墙这道高墙作为基本安全保护措施,不能使老虎吃人的危险被降到接近于零。 那个逃避门票翻墙而入最终被老虎吃掉的人,躲避黑社会追杀越墙而入被老虎吃掉的人。他们被老虎咬死是因为动物园的老虎有机会咬死人,吃人的老虎有机会吃人是这次不幸事件的最根本的原因,动物园必须让老虎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机会吃人,或者说动物园必须要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任何机会接触到老虎。否则就潜在的存在着动物园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 现在我再举一个例子,在你们家的小区变有一个化工厂在哪儿建了一个高浓度的硫酸池,他在周围垒了一个三米高的墙,并且立了很多招牌告诉你硫酸会剥夺你生命,不要进入这个池子。但是小孩因为淘气翻越墙掉进了这个池子里送命了在这个情况下,你认为这个化工厂有没有责任?能不能说他已经建了高墙他做了说明,所以那个小孩就活该死了,就不应该追究这个化工厂的责任。 这个事件背后的一个普遍的理论是,当你把某种危险的动物和高危险的材料,进入人们的生活半径的时候,引进者就承担了一种保证在引进后,原住民绝对安全的义务,如果你做不到使周围的人不能绝对安全,那么一旦不安全事件发生,你就要承担主要责任,有时候这种不安全事件是于某些人的不文明、不守法、不讲规矩诱发的,但是仍旧不能够否定引进者作为主要责任方。 死者有侵权行为、有过失,这种侵权行为是对动物园门票合法收入的侵害。对这种侵害动物园合法门票收入的行为,死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补交门票,并补交罚款。动物园有权要求死者补交门票和罚款,动物园现在这种权利依旧存在。另一个方面出现了另一个法律关系,当死者没有交门票而进入了动物园的时候,对动物园的合法门票收入进行了侵害,然而这种侵害发生后并不能自动剥夺死者进入动物园不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或者说即便死者没有买票,但当他进入的动物园,动物园就有一种义务来保证其生命安全,动物园因为死者没有买票,所以不保证安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动物园存在着老虎会吃人,所以动物园有一种先天责任保障所有进入动物园的人的安全和生命,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就侵害了进入动物园人的权利,无论这个人是怎么进入动物园的。也无论这个人采取了什么样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样的规则。也就是说,动物园保证进入动物园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是动物园的无条件义务,是不可推卸的义务。如果动物园没有履行这个义务,他就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动物园不能说你这个人没有买票,你是跳墙进来的,所以我不保证此类人员的生命安全,你跳墙进来,你没有买票,你还逗老虎,你被咬死了跟我一点关系也没有,我没有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国的法律规定,当你进入一个公共场所,公共场所都是有责任保证你的生命安全。法律有一个概念叫做无责任义务,公共场所都有一种无责任的义务,保证人的生命安全是这种无责任义务最重要的内容。每一个公共场所保证进入到这个场所人的生命安全是他的绝对义务,是无条件的。 在这件事情里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关系,一个法律关系是死者不买门票越墙而入,对动物园的门票财产利益的侵害,这是一个侵财案件,这个案件的标的不超二百元,动物园现在都有权要求死者赔偿门票,甚至于要求他两倍赔偿。然而这个案件在死者家属赔偿了动物园门票损失之后就立即终结了。另一个法律关系是这个人进入了动物园,这个人固有的生命权利丧失掉了,动物园没有做到保护进入公共场所人的生命安全他,侵害了这个死者的生命权,因此他要赔偿。这一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任何公共场所都有义务保证进入场所的人的生命安全,无论这个人有什么错误。 目前95%以上的中国人认为,动物园没有责。这些站绝对多数的人根本就不知道公共场所的无责任义务。事实上动物园用了两个小时才把人从虎口救下,动物园的救助绝不是最及时最完美的,动物园没有准备麻醉枪,在老虎咬人后一个小时候警察赶到,视乎好像还发生了该不该打死老虎救人的争论,又耽误了时间!95%的认为没有任何责任的人,有一种非常高大上的理由:“规则对于现代文明,现代社会太重要了,当代社会是靠规则维系的,因此你不守规则,你就活该死!谁也不应该为不守规则的人的死亡负责!这是当代社会,现代社会文明社会的基础原则。” 这95%的中国人,他们根本不懂得什么是文明!根本不懂的什么是现代社会!他们只知道一些表面的东西,而对表面背后的深层次的文明本质一无所知。当代文明起源于西方的人文主义觉醒,其内涵大体上包括:“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博爱”在这个事件中,涉及的三个基础的人类文明的基础概念,那就是人权、法治、博爱。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命权,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当一个人的生命权被动物园老虎咬死而丧失,这个人使人生命权丧失的老虎所有者竟然可以不负责任!这是对当代文明把人权放在最重要的基础地位的一种挑战和挑衅,你把人的命都要了,你都没责任这算文明吗?老虎把人咬死了,义务死者有过失动物园竟然没有任何责任,竟然不需要做任何事情,这哪有什么文明!? 第二个现代文明的基础概念是法制,95%的人立足中国法律来分析这个事情,完全是凭自己的想象,他们就是认为你违反规则所以活该死,问题是中国没有一个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一个人的命丢了是一个基础的法律事件和法律案子,法律要讲权利、讲义务,讲各种各样的证据,我董宝珍没看到人们去看一下整个事情的救助过程是不是合理,也没有人去讨论动物园在它开展营业的过程中有哪些义务?有哪些义务是动物园无条件承担的?中国的交通法规定任何人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把别人撞死了都要赔偿对方,这是中国法律的规定。动物园出现了问题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但是可以借鉴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定来处理这个问题,也可以用中国的一个法律:“如果某些家养动物把人伤害了,主任能证明被伤害者自己有责任可以减轻动物主人的责任,甚至免除责任”。这都是可以讨论的,用法治的逻辑法律的依据一条一条地讨论。但中国95%的人是不讨论法律依据,而是凭感觉说:违反规则你就活该死,别人没责任!这叫什么现代的文明人?你们的文明就是你的主管感觉,而不是回归法律和事实本身。别人不同意就要肮脏的不能张脏的话来骂别人,这就是你们的文明? 第三个现代文明的基础理念是博爱,死者已经死了!他的妻子失去了丈夫,他的父母失去了儿子,他的孩子失去了父亲,他们亲人的逝去的一个胡蹦乱跳的家庭成员,在这种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悲剧发生的时候,你们有没有必要摸一摸你们心中最柔软的那一个地方,说上几句同情的话,为他的子孙后代的成长提供一些起码的保障!这不就是现代文明基础的博爱的含义吗?那95%斩钉截铁说:活该违反规则死了白死,有什么博爱?没有博爱你们还谈什么文明? |
GMT-5, 2024-11-14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