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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这些法律红线 放高利贷者岂敢为所欲为

2017-3-28 08:31| 发布者: 弯弓射大雕| 查看: 28269| 评论: 0

在传统西方社会中,借贷资金时收取高利贷被认为是一件不道德的事。

莎士比亚的四大喜剧之一《威尼斯商人》中,主要角色夏洛克就是一个以放高利贷为业的商人。

莎士比亚通过生动的描写使其贪婪、刻薄的性格跃然纸上,最后他家破人亡的下场也反映了西方社会对放高利贷者的痛恨。

在长诗《神曲》中,放高利贷者被意大利诗人但丁放入第七层地狱,在无垠的沙漠中承受着降下的大片火雨。

如今,“高利贷”一词在英文语境中仍有强烈的负面意味。

在美国,“放高利贷者”被称为“放贷鲨鱼”(law shark),可见美国社会对于高利贷的危害保持着高度警惕。

关于借贷利息额度,美国联邦政府层面没有明确规定,主要取决于各州的立法。

记者发现,虽然美国各州对借贷利息的具体规定不同,但整体来看有着严格监管,有些州甚至将情节较为严重的放高利贷行为直接入罪。

以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为例,除非获得特殊许可,普通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借出钱款收取超过每年10%的利息,即便借款人同意支付高于这一额度的利息,贷款方也不得收受。

此外,借款人为借款所支付的除本金以外的任何钱款,无论名目,都被计入利息范畴。

如果贷款方索要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则借款方有权要求退还此前支付的利息,免除仍欠的利息,甚至要求对贷款方实施惩罚性措施。而贷款方不得以对法律不知情为由为自己辩护。

此外,如果法院认为贷款方故意索要超过法律允许的利息,甚至可以判处贷款方5年以下监禁。

在纽约州,法律规定收取超过每年16%的利息则触犯民法,而收取超过每年25%的利息则触犯刑法。

和加州一样,故意索取高利贷的贷款方面临监禁或者缓刑等处罚。根据近期一些案例的判决,如果一对借贷关系被认定为高利贷,则贷款方可能不仅不得收回本金,甚至需要支付双倍利息作为赔偿。

纽约州法院也会对借款人支付的款项进行甄别,重视款项的实质是否为利息,而不考虑款项名目。

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每年单利超过18%的贷款都算作高利贷,但贷款额度高于50万美元则可以附带不超过25%的利息。

若贷款利息超过25%,则放贷人或面临不超过60天的监禁及500美元的罚款;如果贷款利息超过45%,放贷人将被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及5000美元罚金。

如果放高利贷者对借款人使用暴力、恐吓等逼债手段,损害借款人人身安全、名誉或者财产,则会被判处不超过15年的监禁以及1万美元的罚金。

美国反高利贷的法条并不只存在于纸面上,通过查阅法院判决,可以看出这些法条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

在康涅狄格州的一个案件中,一家典当行在借贷时与顾客约定支付每月20%的利息,并在顾客无力赎回典当物品时出售了部分典当物品。当地一家法院随后判处这家典当行赔付了相当于顾客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放高利贷者也时常通过敲诈勒索的方式逼债,甚至进行团伙犯罪。

如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就认定典当行存在敲诈勒索情节,并据此进行了处罚。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说,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因此,无论法条多么完备,仍需要执法部门不折不扣地执行,司法部门公正地审判,才能使法律发挥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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