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后 法拉盛 艾姆赫斯 布鲁伦 曼哈顿 其他 全职兼职 餐馆工 甲店发廊 按摩工 生意转让 二手 二手车 电脑WIFI 防盗报警 失物招领
律师 贷款 旅行社机票 白送 保险 纽约发布 翻译 补习培训 保姆幼儿 搬家 电招车 旅馆 房产 快递货运 美容理疗 考牌练车 加州驾照
印刷招牌 签证留学 移民入籍 会计报税 装修 冷暖水电 可疑号码 法律案例 生活曝光 交友征婚 美甲笔试 手試 拔毛 入籍 纽约驾照

小纽约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小纽约网 华人资讯 查看内容

女教师与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7-6-2 08:50| 发布者: 弯弓射大雕| 查看: 8070| 评论: 0

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其中一起案例为,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据了解,黄某(女),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该起案件中,黄某30岁左右年纪,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起案件中,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刚表态过的朋友 (0 人)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 匿名

相关阅读

最新评论

GMT-5, 2025-2-23 09:51

返回顶部